日耳曼人(German)是歐洲的古代民族之一,公元前5世紀起,以部落集團的形式分布在北海和波羅的海周圍的北歐地區,古羅馬人稱之為日耳曼人。大約在公元前半個世紀,大部分日耳曼人開始定居在萊茵河以東、多瑙河以北和北海之間的廣大地區,該地區稱為"日耳曼尼亞"。
"德意志"一詞來源於古德語"diot"一詞,意為"人民",最早史見於公元8世紀,是指生活在法蘭克王國東部的日爾曼部落所講的方言。公元800年,法蘭克王國在查理大帝統治時期達到鼎盛,成為法蘭克大帝國。大帝國中有許多講德語的日爾曼部落,這些日爾曼部落人所講的方言被稱為"德意志"。公元814年查理大帝去世,法蘭克帝國隨即分崩離析,在瓜分各種遺產的過程中,形成了東、西兩個王國。這兩個王國的政治分界線大致就與德語和法語之間的語言界限相當。講法語的西法蘭克王國後來演變成今天的法國,而講德語的東法蘭克王國的居民在此後的長期生活中也逐漸產生了一種"同屬一國"的感覺,這時,"德意志"一詞也就從一種語言的代名詞發展為代指講這一語言的人。當這些講"德意志"語的部落後來建立了自己的王國時,他們不但用"德意志"來稱呼自己的語言和人民,還用它來命名自己的國家。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在德國1000多年的歷史上曾經歷過三個帝國,這期間也有一個共和國。德國歷史上的第一帝國是指公元962-1806年的神聖羅馬帝國。人們習慣上以公元911年作為東法蘭克帝國向得意志帝國轉變的開始,在這一年,法蘭克公爵康拉德一世被選為國王,他算是第一位德意志國王。公元962年,德意志國王奧托一世在羅馬由教皇加冕稱帝,稱為"羅馬皇帝",德意志王國便稱為"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這便是古德意志帝國,或稱為第一帝國。1806年,帝國被拿破侖一世推翻。
第二帝國是指1871年-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它是普魯士通過三次王朝戰爭統一起來的。1870年在普法戰爭中,普魯士擊敗法國,1871年1月18日普魯士國王威廉一世在法國凡爾賽宮加冕為德意志皇帝。
第二帝國的壽命很短,僅存在了47年。1914年開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德國的失敗和第二帝國的瓦解而告終。戰爭也導致德國第一次建立了聯邦共和國。由於共和國憲法是在魏瑪城召開的國民議會上通過的,一般稱之為《魏瑪憲法》,因此這個共和國又稱為魏瑪共和國。1933年1月30日,以希特勒為首的德國國家社會主義工人黨(即納粹黨)上臺執政,建立了法西斯獨裁統治,宣告了魏瑪共和國的終結。
第三帝國是指1933-1945年的法西斯德國,希特勒自稱第三帝國。於1939年9月1日發動了第二次世界大戰。1945年5月8日,德國在投降書上簽字,第三帝國宣告完結。德國為美、英、法、蘇四國分區佔領。
1949年5月,在美、英、法合並的西佔區通過《基本法》,宣布成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即西德),9月建立政府。同年1O月,蘇聯佔領區內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即東德)。
到了2O世紀8O年代中後期,在東西方關系逐漸緩和的氛圍中,東西德國日益走向統一,1990年7月實行了貨幣統一,1990年10月3日實現了政治統一。
德國人在1999年能夠回顧半個世紀以來在憲法方面所取得的經驗。1989年慶祝聯邦德國成立40周年時,基本法就被譽為在德國土地上曾經有過的最好和最自由的憲法。過去沒有哪一部憲法像基本法這樣為公民所接受。隨著基本法的出現,誕生了一個至今無嚴重憲法危機的國家。為了表示紀念,還將在德國和歐洲舉行有國際人士參加的探討其基本價值以及國家目的的研討會。
為了使國家生活"在一個過渡時期"有新的、自由民主的秩序,1949年制訂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基本法不是最終的憲法,而只是暫時措施。對德國人民的要求始終是"在自由的自決中,完成德國的統一與自由。"
事實證明,基本法是一個穩定的民主國家具有承載力的基石。基本法中關於重新統一的要求已於1990年如願以償。在規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加入聯邦共和國的統一條約的基礎上,重寫了基本法的序言和最後條款。如今,憲法條文表明,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加入後,德國人民重新獲得了統一。1990年10月3日起,基本法對整個德國有效。
基本法在內容上反映出憲法制定者從納粹獨裁統治的極權國家中總結的直接經驗。在憲法中的許多地方人們可以看出他們努力避免導致民主的魏瑪共和國垮臺的錯誤。制憲者是1948年在西方佔領區建立的各州議會以及由其選出的議會委員會。該委員會在康拉德·阿登納主持下通過了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基本法在各州議會通過後由議會委員會公布。
基本權利:放在憲法首要位置的是關於基本權利的條文以及國家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的職責。這一保證由自由發展個性的權利這一條加以充實。它給予公民以廣泛的保護使之不受國家違法的侵犯。德國人和外國人同樣可以要求有尊重人的尊嚴以及自由發展個性的權利。基本法列舉的傳統的自由權包括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以及保證財產權。此外還有藝術和科學自由、結社自由、結盟權、書信、郵件及電訊保密權、自由遷徙權、職業自由、從根本上防止勞動義務制和強迫勞動、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出於良心的原因拒絕服兵役的權利。與上述權利相反,僅適合於德國國民的公民權大半涉及真正的政治上的參與權以及自由從事職業的權利。這方面主要包括集會自由、建立協會社團的權利、在聯邦境內自由遷徙(包括入境)、選擇與從事職業的自由、不受引渡以及選舉權。
除了自由權外還有平等權。基本法將通常所說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具體化,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其性別、世系、種族、語言、籍貫以及出身、信仰、宗教或政治觀點而遭歧視或受優待。對男女平等作了明確規定。最後,憲法還保證所有德國人都同樣有擔任公職的權利。基本權利也關心保護和保證婚姻、家庭、教會和學校等社會集體的利益。此外還有幾項基本權利是專門針對工作權和合伙權制定的,例如母親有權要求社會的保護和照顧。
一項從事情本身來看只屬於外國人的基本權利是首次在一部德國憲法中保證的避難權。它給予政治上受迫害的外國人在聯邦地區要求庇護的權利。多年來,最後幾乎是無法控制的數十萬申請避難者移來德國。其中絕大多數在本國並未遭受任何政治迫害而往往出於經濟動機要求收容。這就使真正受迫害者要求庇護的基本權利有被損害的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