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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http://www.enorth.com.cn  2006-03-27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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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爲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保證高等學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一、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須在其戶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生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報名。符合條件的所有考生均應簽訂誠信高考承諾書。
  省級招生委員會可按照以考生戶籍爲主、與在本地區高中就讀一定學習年限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就報名條件、時間和有關要求作出具體補充規定。
  在中國定居並具備報名資格的外國僑民,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可在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報名。
  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開展網上報名試點工作。

  4.考生志願的填報
  考生志願填報應有利於體現考生報考意願、有利於錄取管理、有利於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具體時間和辦法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根據本地區實際和招生工作需要作出規定。考生志願表(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設計。
  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公佈的招生規定後,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報考學校和專業。各報名點要加強對考生填塗報考志願表(卡)的技術指導。
  考生填塗的報名登記表、志願表(卡)等,內容應真實、準確。因考生本人填塗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二、考生電子檔案

  5.考生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鑑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五部分。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6.省級招辦應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採集的內容,要適應高等學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7.省級招辦應組織信息採集部門(單位)對採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校驗、確認,並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覈

  8.思想政治品德考覈主要是考覈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違紀處分或依法受過處罰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後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覈不合格: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道德品質惡劣,經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0.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
  省級招生委員會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的組織辦法,由縣級(含)以上招生委員會和衛生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應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爲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省級招生委員會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一所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1.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五、考試

  12.教育部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省級招生委員會或高等學校承擔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3.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試題的命制和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制訂,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負責。教育部授權有關高等學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14.全國統考(含分省命題)啓用前的試題(包括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爲絕密級事項;高等學校受權組織考試命制的啓用前的試題(包括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爲祕密級事項。

  15.省、市、縣各級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等學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加強監督和檢查,並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報本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接報後須立即同時報告本省級招生委員會和教育部,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16.全國統考科目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由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17.全國統考於6月7日開始舉行;考試的時間表由教育部發布。

  18.考點應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生委員會批准。

  19.民族自治地區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或專業(類)招生,由自治區或省招生委員會自行命題,組織考試。

  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漢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關省、自治區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漢語文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但漢語文成績必須達到合格水平,方能錄取。

  20.全國統考答卷的評閱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等學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進行計算機網上評卷。

  21.因公長期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人員或其隨身子女,確需在當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單位向工作單位所在地及戶口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可在考生戶口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考生戶口所在地省級招辦處理。

    六、招生章程

  22.高等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招生章程由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覈。高等學校應於5月1日之前在本校網站並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會及考生公佈本校招生章程。

  24.招生章程應真實、準確,其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它須知等。高等學校應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寄送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25.省級招辦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佈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等學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

    七、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26.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在國家覈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可按有關計劃編制工作要求編制本校的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

  27.高等學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28.部分高等學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教育部覈准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等學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

  29.安排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學校,在國家覈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等學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覈,彙總後報教育部備案。

  30.高等學校須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及網上管理系統專用軟件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1.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覈、彙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等學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屬高等學校擬安排的跨省招生計劃,應由高等學校所隸屬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繫安排。

  32.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審覈、彙總本部門(單位)所屬高等學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負責彙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報送的招生來源計劃,備案後,統一分送各有關省級招辦。

  34.各省級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等學校覈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並負責及時、規範、統一地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八、錄取

  35.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

  36.高等學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省級招辦應全面實行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學校應在校內採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等學校和省級招辦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37.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要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等學校錄取批次。原則上同一高等學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可以將同一高等學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於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並執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同學費標準。高等學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等學校協商一致後,再向社會公佈。

  38.各省級招生委員會根據高等學校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39.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和高等學校要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錄取投檔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係。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等學校一般應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省級招辦按高等學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高等學校必須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

  40.高等學校和省級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要求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合格、參加體檢、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各省級招辦組織實施向高等學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並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爲。

  41.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覈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週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等學校,省級招辦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等學校,省級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等學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爲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2.未經教育部批准,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應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限制其參加全國統考的外語語種。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於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蹟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及全國中小學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並經省級招生委員會在報考當年組織測試、認定的考生。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5.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6.同時符合第43條、第44條、第45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級招辦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爲考生附加分。凡符合第43條、第44條、第45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向社會公示,公示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負責進行,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項目分值。

  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項目不應超出第43條、第44條、第45條規定的範圍。經省級招生委員會討論決定,確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其分值不得超過20分,且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累加。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於本地區高等學校,並須報教育部備案,經覈准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佈。

  47.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8.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爲非定向計劃執行。

  49.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高等學校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並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嚴禁高等學校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等學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軟件在網上進行。高等學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徵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的同意。

  省級招辦根據高等學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後,可在高等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省級招辦不得爲爭取調整計劃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50.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1.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報經生源所在省級招辦覈准。省級招辦覈准後形成相應錄取考生名單,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爲考生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等學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三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單寄給有關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覈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省級招辦和高等學校應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諮詢及申訴渠道,並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考生可通過所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5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工作應於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於7月10日至15日開始。本科錄取應在7月31日之前結束,高職(專科)錄取應在8月20日之前結束。

  53.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等學校的辦法。

  54.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55.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等學校根據經省級招辦覈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單、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爲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爲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彙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二十日之內傳報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各有關省級招辦須根據高等學校所傳報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及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考生數據庫中對相關考生予以註銷,並對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數據庫》,報教育部備案。

  56.單獨組織招生考試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25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單考及保送生招生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各省級招辦須在8月25日之前按規定向教育部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所有考生的有關招生錄取數據。

  57.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等學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流失率超過本校高職計劃總量10%的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生委員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內,根據考生志願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有關高等學校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有關省級招辦在高職(專科)補錄工作開始前,須將補錄工作方案、參加補錄的高等學校名單及擬補錄人數報教育部備案。補錄工作結束後三日之內,須將補錄考生錄取數據庫上報教育部。

  58.由於網絡傳輸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等學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招生管理職責

  59.教育部負責各類高等學校的招生及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其職責是:
  (1)領導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
  (2)制定併發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
  (3)確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種類,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科目設置方案,以及有關招生改革方案;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和高等學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將彙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一分送各省級招生委員會;
    (6)指導、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0.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人民政府分別成立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
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招生委員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做出相應的規定。

    61.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章,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佈;
    (2)接受教育部委託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彙總並公佈高等學校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
  (4)指導、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它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2.高等學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覈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並向社會公佈本校招生章程;
  (4)實事求是地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招生經費

  6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等學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64.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及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採集工作的情況確定。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爲的處理

  65.以虛報、隱瞞或僞造、塗改有關材料及其它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爲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考生,由違規行爲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
  對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爲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66.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由違規行爲人員所在單位撤銷其招生工作職務,取消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
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錄取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錄取中徇私舞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達錄取標準的學生;
  (4)在招生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5)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6)以任何名義和理由,向考生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7)其它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爲。
  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爲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67.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及答卷;
  (2)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
  (4)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爲。
68.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處罰;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十二、附則

  69.部分高等學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學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70.現役軍人報考高等學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71.爲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72.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稿源 教育部 編輯 宋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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