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授予的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6]2號)中的規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學校基本情況
第一條 學校名稱:南開大學。
第二條 學校地址:校本部天津市南開區衛津路94號;
迎水道校區天津市南開區迎水道100號;
泰達學院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街23號。
第三條 南開大學是國家教育部直屬綜合性重點大學,上級主管部門爲教育部。
第四條 南開大學擁有雄厚的師資力量,堅實的科研基礎以及獨特的專業優勢,具備培養學士、碩士、博士和博士後等各級各類高級人才的完整教育體系。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五條 經教育部覈准,2006年南開大學計劃招收本科生3000人,其中國防定向生70人。
第六條 招生範圍:本科生面向全國(含港、澳、臺地區)招生,國防定向生面向部分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所有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佈,考生可向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查詢。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由主管校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南開大學招生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執行學校有關招生工作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規定,並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招生委員會下設“南開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爲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招生辦公室負責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有:進行有關招生工作的調查研究;根據學校的發展規模,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全面系統地宣傳學校的辦學思想、辦學條件、專業設置等情況;組織新生錄取。
第九條 南開大學本科生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關於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6]2號)的各項規定,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條 執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貫徹“德、智、體全面考覈,擇優錄取”的原則,在考生德、體考覈合格的情況下,以所填報志願和文化考試成績爲依據,公平競爭,公正錄取。
第十一條 錄取專業按總分優先的原則,將調檔範圍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排隊,當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願錄取線時,則看是否達到了第二專業志願錄取分數線,依次類推直到錄取到最後一個專業志願。各專業志願之間沒有分數級差。
第十二條 如果當地同批次控制分數線以上第一志願報考我校人數不滿招生計劃數時,學校招收非第一志願考生,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實際高考成績應高於已投檔的第一志願考生最低分60分以上。學校按志願順序依次調取非第一志願考生檔案,優先選擇有專業服從志願的考生。在分專業時,根據高考成績並參考考生單科成績安排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
第十三條 不錄取沒有填報南開大學志願的考生。
第十四條 在嚴格掌握錄取標準,遵循必要錄取程序,有利於學校建設和發展的前提下,對經我校測試合格、簽約並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藝術特長生及高水平運動員,可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降低分數,經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同意後,予以錄取。
第十五條 取得我校2006年自主選拔資格的學生須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全國統一高考,且第一志願報考南開大學,在我校對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專業計劃內填報志願,如高考總分(含附加分)高於我校同類科目在當地的最低錄取分數線時,可加20分按照考生填報的高考志願安排專業;如果高考總分(含附加分)低於我校同類科目在當地的最低錄取分數線,但高於當地同科類重點分數線,且達到我校同類科目在當地的最低錄取分數線下20分時,在專業服從調劑的條件下,報經省級招辦審批同意後予以錄取。如專業不服從調劑,則不予錄取。成績特別優秀者,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可以享有更加優惠的錄取政策。
第十六條 對於有關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規定的招生錄取加分政策,學校可參考當地政策加分提檔,但在安排專業時不考慮加分因素,只按實際高考分數安排專業,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享受國家規定政策照顧的考生。
第十七條 對於參加《高校招生》雜誌第四屆“創新英語作文大賽”的優勝者,第一志願填報南開大學,高考成績達到南開大學在當地投檔線,專業服從調劑,南開大學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在公佈專業計劃時,公佈使用英語教材進行教學的專業。提醒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在填報相關專業志願時,要慎重考慮該專業對英語水平的特別要求。
第十九條 依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司[2003]3號)的規定對考生進行體檢。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複查,經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情況予以不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入學資格者,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設立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等資助措施,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二條 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錄取結果將及時在南開大學本科生招生信息網上公佈,考生可隨時上網查詢。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南開大學招生委員會於2006年3月15日審查通過,適用於南開大學2006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南開大學招生委員會委託“南開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
南開大學本科生招生諮詢電話:022—23504845;
南開大學招生辦公室網址:zsb.nankai.edu.cn;
E-mail:zhshb@nankai.edu.cn
南開大學網址:www.nanka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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