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學招生章程(2006)
(2006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招生工作,保證北京交通大學本科、專科(高職)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北京交通大學(原北方交通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外。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重點大學、“211工程”學校。
第三條北京交通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北京交通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並根據工作內容下設特長生招生、藝術類招生、保送及自主選拔招生、招生監察等工作組,全面負責全校本科、專科(高職)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副校長擔任組長,主管副書記、紀檢書記任副組長,招生與就業工作處、教務處、學生處、紀委、監察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任組員。
第五條北京交通大學招生與就業工作處下設招生辦公室,作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專科(高職)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l、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覈准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諮詢等服務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錄取規則;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協調組織新生體檢覆查等工作;
6、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北京交通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監察處、招生監察工作小組的監督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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