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大專畢業證並順利考上中山大學研究生,在取得學位參加工作數年後,陳立(化名)忽然被母校撤銷了學位,原因是當年考研學歷造假的行爲被學校發現。雖然承認自己確實有“作假”行爲,但陳立卻覺得事情過了12年,學校已無權處罰,遂一紙訴狀將母校告上了法庭。
從表面上看,這起官司是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爭——僞造大專畢業證只是獲得學位的前期程序,並非獲得學位的核心條件,是否因此而撤銷學位,取決對程序正義的堅持,還是對實質正義的靠近。當“作假”行爲曝光時,學校與學生站在各自的利益上,選擇了不同的判斷標準,爭議和糾紛自然也就在所難免。
而在旁觀者看來,這兩種意見,都有其邏輯上的合理性。因此,單純地討論學校的處罰是否合適,恐怕難以形成共識。當面對這樣一起因報考程序而引起的官司時,與其花大力氣去釐清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輕重問題,倒不如去探討現有的研究生報考程序是否合理,更具現實意義。事實上,陳立造假的根本原因,就在於其對報考程序及其價值取向的不遵守和不認同。
我們知道,研究生報名考試並非面向所有人,直到現在,其在學歷方面的要求都沒有放開。具體說,其要求是:大學本科畢業生可以憑本科畢業證報考,大專畢業生則必須在畢業一年半後才能報考,並且要有本科的學習經歷和論文發表。各個學校稍有不同,但條件大致如此,甚至更爲苛刻。這個學歷上的高門檻無疑把許多有心無“歷”者拒絕在了門外。
而這樣的高門檻並不是合理和必要的。首先,其合理性不充分。考生以前的學歷只是學習經歷的一個證明,不一定就是真實能力的體現。在未進行統一的、科學的考覈之前,誰也不能說本科生就一定比專科生更有研究能力。既然如此,專科生以及其他低學歷的考生爲何要承擔更多的時間成本?這種以學歷取人的傾向是否違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則?
而且,其必要性也不存在。允許專科生和更多學歷者報考,並不意味着他們就會渾水摸魚,造成整體研究能力的下降。因爲,在入學時,有嚴格的入學考試在篩選他們;在入學後,有科學的考覈標準在評價他們。如果那些專科生和其他低學歷者確實火候未到,那麼這些報名後的考試和考評自然會將他們淘汰出來,學校沒有必要對考生在考前作出認定和區分。否則,就難免造成“誤傷”,也讓人感覺學校對自己培養方式的不自信。
儘管,整體上說,高學歷通常意味高能力,但這只是整體而言,是在理論上成立的。具體到現實中的每個考生,他們的能力除了與其學歷有關,還與其學習的刻苦和自身的悟性有關。所以,無論是從教育的公平性,還是選拔的科學性來看,降低研究生報名的學歷門檻,都有其現實的必要性。選拔的低門檻和考覈的嚴要求,纔是保證研究生質量的正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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