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教育部公佈了《國家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當發生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緊急事件時,國家督學有權予以立即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置的意見。
該辦法是對1991年制定的《國家教育委員會督學聘任暫行辦法》進行的修訂,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了國家督學聘任管理工作。辦法中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督學的職責,規定國家督學要指導學校按照教育方針和教育教學規律辦學,對教育決策提出諮詢建議,檢查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落實情況等。新辦法還明確指出,當遇到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緊急事態時,督學有權予以立即制止,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置的意見。
新辦法中對督學的年齡有了進一步規定,初聘國家督學人選年齡不得超過61週歲,續聘國家督學人選年齡不得超過63週歲。國家督學分爲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聘任兼職國家督學以在職人員爲主,以退休人員爲輔。同時國家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三屆。
對於督學經費,國家督學參加國家教育督導團組織的教育督導活動,所需工作經費由教育部負責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