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對“加分降線”作出詳細規定
根據教育部制定的《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和《教育部關於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蹟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及全國中小學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並經省級招生委員會在報考當年組織測試、認定的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同時符合以上有關情形的考生,省級招辦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爲考生附加分。凡符合以上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向社會公示,公示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負責進行,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項目分值。
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項目不應超出以上規定的範圍。經省級招生委員會討論決定,確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其分值不得超過20分,且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累加。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於本地區高等學校,並須報教育部備案,經覈准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佈。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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