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近日報道,從中山大學畢業8年之後,38歲的哲學碩士陳某被取消了學位,原因是他11年前爲參加研究生考試,將其武漢水運工程學院的肄業證遮蓋複印,僞造了一份畢業證。
僞造大專畢業證以獲取研究生的報名資格,無疑是惡劣的造假行爲。但是,在將處罰的板子全部打向陳某之前,似乎有必要先弄清楚高校研究生報考資格所設之限是否合理這一基本問題。如今,若想要報考國內的研究生,大專學歷是必備條件,不少專業更是連大專學歷也不認可,非要報名者擁有本科學歷。可是這種類似小學畢業上初中、初中畢業上高中的存在於基礎教育領域的嚴格層次,似乎並不適宜以培養創新型和研究型人才爲目標的研究生招生。如今,連不少企業都明白“唯學歷是舉”的害處,在招聘過程中力爭以能力爲選才標準,怎麼高校研究生招生卻依舊死搬教條,無學歷不行呢?研究生招生就應當保持其開放的屬性,讓社會上所有具備能力的人都有機會參加競爭,這不僅是給考生深造的機會,也是給高校發現人才的機會。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建順所說,“考研是能力的考試,爲什麼非要規定報考資格?”
考研資格造假者即便應當承擔責任,也不應承擔責任的全部。因爲,第一,既然你定出了考研資格限定,那麼確認和查驗考研資格當然是高校在研究生招錄過程中應當擔負的基本責任,查驗不嚴,導致“漏網”,校方也不能免責。第二,陳某的學位就因“門票涉假”一筆勾銷,處罰是否合理?陳某所獲得的學位是在完成了其研究生所有學業之後被學校認可和授予的,應當算是貨真價實。校方如果認定其學位有假,那麼,校方作爲這一“假”碩士學位的授予者,似乎也不能將責任推個一乾二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