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稱,這兩年在校園發生的事故有多起,有些在事故當中一些學生和家長將責任推到學校,讓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給學校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和負擔。對此,教育部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副處長夏娟在13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該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在發生傷害學生事故當中,學校如果管理有過錯,可能要承擔學校管理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為有些事故發生並不是由於學校造成的,還有學生的因素,也必須合理確認過錯與責任認定。
夏娟說,2002年教育部曾發布《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這個辦法規定在學校內和學校活動當中一旦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這個責任的認定應該怎麼認定。根據民事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很多方面的法律專家進行論證,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該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因果關系依法確定。而十部委聯合發布《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重在安全管理,預防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夏娟稱這兩個規章在內容上是相互銜接的,一個重在安全管理,一個是明確了發生事故以後,怎麼樣責任追究,怎麼樣救護,怎麼樣進行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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