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考察要求提高
按新大綱規定,2006年專升本法學採取閉卷筆試的方式進行,試卷總分150分,考試時間150分鐘。
試卷內容比例爲:總論部分約20%,物權部分約14%,債權部分約26%,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部分約26%,民事責任部分約14%;試卷題型比例爲:選擇題約40%,判斷題約14%,簡答題約16%,論述題約10%,案例分析題約20%;試題難易比例爲:容易題約30%,中等難度題約50%,較難題約20%。
對比2005年考試大綱,2006年新大綱變化較多,主要體現在對相關知識點提高了考察要求,考察更貼近實際應用。
總論
變化一:對民法概述的相關知識點適當提高了考察要求但減少了知識點的數量。例如,2005年大綱要求瞭解我國民法淵源的概念及其種類,新大綱則要求掌握民法的淵源和適用範圍,對相關知識的考察要求提高;又例如2005年大綱要求瞭解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或法律規範系統的關係,2006年大綱對此則未做要求。
變化二:在民法的調整對象章節,新大綱強調了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的把握,此爲新增內容。對2005年大綱中民法的意義、民法典與民法通則、民法與商法、公法和私法等知識點則未做要求。
變化三:民事法律關係章節新大綱增加了對民事法律關係要素的理解要求,2005年大綱中要求重點掌握支配權、形成權和抗辯權的概念、分類,2006年大綱對此不再做特別要求,但相關知識點依然在考察範圍內。
變化四:對自然人章節及其相關知識點的考察要求提高,新增了若干知識點。刪去了對監護的終止知識點的考察要求。個人合夥相關知識點新大綱僅對個人合夥的債務承擔做了要求。
變化五:法人章節新大綱只要求理解我國現行立法和學理對法人的分類,不再要求掌握。對法人制度的歷史沿革也不再做要求。
變化六:新大綱對法人的變更、終止和清算章節的把握要求更細化,並新增了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中止後的法律後果知識點要求。
變化七:民事法律行爲章節降低了個別知識點的要求,如2005年大綱要求掌握民事法律行爲的概念和特徵,新大綱僅要求理解。對民事法律行爲的特別生效要件環節則進行了知識點的補充和細化。
變化八:新大綱刪去了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爲的考察要求。
變化九:新大綱新增了復代理的概念和特徵,狹義無權代理的概念、情形和法律後果等知識點。
變化十:對時效概念及類型,新大綱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理解,並要求理解訴訟時效的概念、意義及其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物權
變化一:對物權的概念及其相關的物權法等所做的要求大都提高了一個層次,如2005年大綱要求瞭解物權的概念、特徵和分類,新大綱則要求理解。
變化二:新增了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結合實際法律知識應用的新知識點。
變化三:對所有權的學習要求也提高了一個層次,新大綱對相關知識點的最低把握要求爲理解而不是2005年大綱要求的瞭解。
變化四:把原大綱中的他物權一章節拆解爲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章節,強化了對相關知識點的要求。
債權
變化一:新增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等知識點,提高了2005年大綱中債的概念和特徵知識點的學習要求。
變化二:2005年大綱中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章節新大綱修訂爲合同法總論,對原先相關知識點的要求都更明確和細化,例如新大綱要求對合同的條款,包括提示性條款、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等都提出具體把握要求。
變化三:合同法分論章節對合同的概念與特徵提高了學習要求,並要求學生掌握贈與合同撤消的種類。提高了保管合同、委託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知識點的要求,增加了內容。
人身權
變化一:提高了人身權概念、特徵的學習把握層次。
變化二:刪去了對親屬權和監護權的考察內容。
知識產權
變化一:對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徵的學習要求提高。
變化二:新增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這一知識點。
變化三:著作權作爲一項重點學習內容,新大綱補充了相關的知識點。
變化四:2006年大綱現在要求掌握我國專利權三種保護對象的概念、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理解不授予專利權的幾種對象及原因。
變化五:新大綱要求對商標權的無效、被撤消和終止的情形等進行了解。
繼承權
變化一:2006年大綱要求理解繼承的概念和特徵,並瞭解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而這兩點與2005年大綱的學習要求層次剛好相反。
變化二:新增加了遺贈撫養協議的概念、特徵及效力的知識點考察。
民事責任
變化一: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再做具體考察要求。
變化二:新大綱對預期違約、實際違約等新知識點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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