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
2004年8月4日上午,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幼兒園15名兒童和3名教師在幼兒園被人砍傷,其中一名重傷兒童經搶救無效死亡。犯罪嫌疑人是患有精神分裂癥的該幼兒園門衛徐和平。受傷兒童中年齡最小的2歲,最大的6歲半。
事件發生後,北京市校園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正式下發文件,要求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必須選聘屬地公安機關保安公司專職保安人員承擔校園值班守護巡邏工作,並要求加大對技防設施的投入,在重點要害部位安裝技防監控設備。
專家點評: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副巡視員鄭增儀
此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學校(幼兒園)在聘請工作人員時,沒有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進行聘任,沒有嚴格審查被聘人員的資格,草率聘任,以至釀成大禍。這是一個慘痛和深刻的教訓。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需要得到全社會的關注和愛護;少年兒童又是未成年人,是弱勢群體,需要一個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需要成人的保護。因此,學校的老師和工作人員應該具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為人師表,身體健康,學校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該設有資格准入制度。
關於教師的聘任,《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法律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法律法規關於教師資格制度的規定,較好地保障了教師隊伍的基本素質,有利於對學生安全的保護。
關於學校工作人員的聘任,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24條關於『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的規定,從思想道德、身體和心理狀況以及其他方面對學校的工作人員條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這就要求學校在聘用工作人員時,一定要依法嚴格審查,並按照規定程序聘任,確保學校和學生的安全。
法律條款
第三章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捨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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