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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窗苦讀12載,卻因爲不滿校園學習環境、住宿條件而退學,蘇州一本科院校最近就遇到了這樣“尷尬”的退學事件。9月20日,蘇州某大學傳來消息,大一新生小賽因不滿大學住宿條件,執意退學,哪怕棄十餘年努力不顧,回家重新再來(9月25日《江南時報》)。這一“罕見”事件,引起了各個方面的民意大討論。
嫌學校條件差執意打道回府蘇州熱議“新生退學”
筆者注意到,不管是校方還是“教育專家”,對小賽的退學行爲都進行了道德上的批判。“如果住宿環境都不能克服,今後如何面對生活中的種種考驗?”誠然,如果小賽僅僅因爲住宿條件、學習環境不好而退學,顯得有些意氣用事,也缺乏一個成年人應有的擔當。同時也有觀點認爲,這種大學生炒學校“魷魚”的行爲,對大學的制度建設提出了新的挑戰,因而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
學生與學校之間到底是一個什麼性質的法律關係,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學界也頗有爭議,目前尚無定論。據瞭解,對於教育教學期間學校與學生關係的法律性質,目前有四種觀點。一是“監護關係”;二是“準行政關係”;三是“特殊民事關係”;四是“教育、管理和保護關係”。但就高等教育來說,在半市場化的條件下,學生與學校實際上是一種“鬆散性契約”關係。
如何理解這種“鬆散性契約”關係呢?一是學生通過填報志願,並通過高考選擇高校,錄取後交納一定的學費(特殊高校如軍校除外),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二是學校通過錄取手段選擇學生,收取學生的學費後(有時候可能是象徵性的收費),爲學生提供高等教育產品。在這個過程中,雙方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並通過訂立“合同”,來確保對方的義務和己方的權利。
通過這個“鬆散性契約”關係,我們可以看出,一些已經發生的事實都遵循着這一契約。如一些貧困學生無錢交學費,在申請助學貸款無望的情況下,只能“與學校解除合同”;那些爲了考取名牌大學而放棄到普通大學入學的,實際上是雙方對“合同”的期望值不同而導致“合作”流產;非常重要的是,其實雙方也可以協商解除合同,並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合同”。
因爲不滿校園學習環境、住宿條件而退學,小賽實際上單方面解除了與學校的合同,因爲他覺得自己無法獲得滿意的回報。在非義務教育階段與高等教育“產業化”的客觀條件下,這種“自覺意識”是非常重要的,它更像一個消費者在行使自己的“自由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它給高校提出的警示是,必須重視學生的這種“自主選擇權”,要避免被學生炒“魷魚”,就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競爭力,提供更完美的教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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