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對升學的意見不一致,18歲少年和父親發生爭執,父親不給錢其參加考試,少年竟採取搶劫來獲取錢財,後來被警方抓獲。近日順德區檢察院對已經上大學的當事人作出不起訴處理。
檢察院:與其推一把不如拉一把
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認爲,阿明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據瞭解,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對記者說,由於阿明認罪態度誠懇,且屬於一時衝動型的犯罪,加上考上了大學,等待他的將會是一個美好的前途,推其一把不如拉其一把,檢察院希望能給予阿明一個改過的機會,因此遵循我國刑法“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和精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阿明作出相對不起訴的處理。
因爲對升學的意見不一致,18歲的阿明(化名)與父親發生爭吵,導致父親不給錢兒子參加高考。求學心切,阿明竟然鋌而走險,外出搶劫婦女錢財並繼續敲詐勒索。警方抓獲阿明後,出於爲當事人的前途着想,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特事特辦,一直沒有耽誤阿文的高考、升學事宜。
日前,順德區檢察院經過詳細考察後,對已構成搶劫罪的阿明作不起訴處理,阿明得以踏入大學校門。“現在我已經踏進了大學校門,對於自己的失足經歷畢生難忘。”阿明在他的悔改書中寫道,感恩的他立志努力學習報答社會。
事發:臨近高考先搶包後騙錢
阿明搶學費的行爲發生在今年3月18日晚,經過檢察院審查查明,當時阿明從順德區一條大街上徒步走向某中學,途經一家商場時,看見被害人劉女士拎着手提包出來,頓時產生了搶手袋的念頭。
尾隨着劉女士到了住宅區附近,阿明衝上前用力拉扯手提包,劉女士沒放手,被扯得摔倒在地,阿明情急中拉着手提包向前奔跑,劉某被他拉着在地上拖行了好一段距離直到鬆手。
阿明搶到手提包(內有手機、現金、銀行卡、身份證、工作證等物品)後,馬上回到學校宿舍,把手袋以及裏面的40多元錢、銀行卡及證件在衣櫃裏藏好。
第二天,劉女士的手機收到兩條短信,阿明於是冒充劉女士回覆短信,說要向他們借兩千塊錢,並約定在某地方見面拿錢。次日,阿明在與對方接頭拿錢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起因:與父親發生爭執沒錢考試
“我因想報考體育院校一事和父親產生矛盾,然後拿起書包乘車上學,經過商場時,看見女事主。”落網後,阿明交代,事發前他就讀順德某中學高三,高考前,他一直希望能讀大學本科,但是對於自己能否考上本科心裏沒底,聽說上體育院校有機會專升本,就告訴父親他想報考體育院校,他的父親卻認爲他身材瘦小不適合上體校,而且作爲一個普通工薪家庭1000多元的報名費實在不是一筆小數目,兩人意見不合吵了起來。一直比較內向的阿明吵完架憋了一肚子的氣去上學,路上看見劉女士提着一紅色手提包從商場出來,一時心生歪念。
考慮到阿明的前途,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件之際,允許阿明參加今年的高考,隨後阿明被某大學正式錄取。而檢察機關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後,也一直在不影響阿明學習的情況下進行。
上大學:用行動來表明悔過決心
“經過公安機關的教育,我意識到所犯過錯的嚴重性。”阿明在悔改書中寫道,當他意識到自己行爲的錯誤時,馬上帶公安機關到他宿舍內把全部贓物退還給劉女士,並坦白自己的作案過程,“我慚愧,懊悔。對自己以前的盲目行爲感到羞愧。”阿明事後主動認罪悔罪,其親人也一直關懷支持他努力悔改,後來連被害人劉女士也被其誠懇的態度感動了,書面請求對阿明從輕處罰。
順德檢察機關透露,雖然沒有如願報考體育院校而上了另外一所大學,在審查案件期間,阿明還是積極參加了今年的高考,並考上了廣州某大學的軟件技術專業。檢察機關鑑於阿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給予這個大學生一個悔改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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