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專題 辯護與代理
一、辯護人的範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a.律師;
b.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2.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
a.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特別注意緩刑和主刑執行完畢正在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的人,也不得擔任辯護人;
b.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採取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刑事訴訟牽制措施;
c.無限;
d.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律師法:離職兩年內不能當辯護人);干擾項:人大
e.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f.與本案審理結果有關的利害關係人;
g.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某人在中國犯罪,父母是日本人,叔叔是中國人,則叔叔可當辯護人,但司法解釋、教材認爲父母可以)
後四項如果是被告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法院可以准許。
實際上證人不能當辯護人。
二、辯護人的權利與義務:
1.一般規定: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瞭解到嫌疑人有其它犯罪行爲,則辯護人不能揭發,不能拒絕辯護,可以建議嫌疑人坦白、作無罪辯護,也可以繼續辯護。
辯護人介入訴訟開始的時間
第33條: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隨時可以介入刑事訴訟;公訴案件,必須等到進入審查起訴以後,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才能夠介入訴訟。
第96條:偵查階段聘請律師開始的時間:
(1)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之後;
(2)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兩個開始時間是並列的,不是同時具備的。
偵查階段只允許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
偵查階段接受聘請的律師兩項權利:
(1)有權向偵查人員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有權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
四項職責:
(1)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2)代理申訴;
(3)代理控告;
(4)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後,爲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①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後才能夠申請,而且此處指的是律師。
②受聘律師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取保候審。
③申請取保候審沒有對錯之分,是受聘律師的權利。 2.查抄複製資料:
a.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b.審判期間:辯護律師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c.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查閱、摘抄、複製。
d.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在提供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時,認爲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偵查機關、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法院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並可以到法院查閱、摘抄、複製該證據材料。 3.會見犯罪嫌疑人:
a.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b.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涉及國家祕密(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守祕密而作爲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不涉及國家祕密的,可以不經批准。
c.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d.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檢察院、法院不派員在場。
e.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要經過批准。 4.收集證據:(其他辯護人無此權利和會見與通信權利)
a.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b.辯護律師經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注意以上兩點的區別)
c.對於辯護律師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檢察院、法院認爲需要調查取證,應當由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5.義務: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爲。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辯護人的委託:
委託辯護是原則,自行辯護和指定辯護是例外。 1.一般規定:
a.一名被告人委託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
b.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爲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同一個律師能不能爲兩個同案被告人擔任辯護人?注意:要看同案被告人有沒有共犯關係。如果同案被告人存在共犯關係,絕對不允許一個律師爲兩個共犯擔任辯護人,同時擔任不行,先後擔任也不行。如果兩個同案被告人沒有共犯關係,同一個律師可以爲他們擔任辯護人。 2.委託時間:
a.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b.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3.檢察院、法院的通知義務:
a.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b.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四、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審判階段):
a.法院應當爲以下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
b.法院可以爲以下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三)具有外國國籍的人;
(四)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法院認爲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指定辯護的對象是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 五、辯護人的變更:
a.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
b.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可以同意;
c.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允許,重新開庭後,如果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新的辯護人或指定律師,合議庭應視情況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許,但不能再委託辯護人,法院也不再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辯;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開庭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不予准許。
d.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拒絕繼續爲被告人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延期審理。
六、訴訟代理人的刑事代理:(比較辯護人的委託)
1.比較概念:
a.訴訟代理人的資格與辯護人相同。
b.訴訟代理人與法定代理人的區別。(與民訴比較) 2.委託時間和委託解除:
a.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等於辯護人介入訴訟開始時間
b.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根據這一規定,對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不應當限定爲在“開庭審判前”。
c.委託人有權改變委託內容或者解除代理權,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絕代理,從而導致代理權限的變更或解除。 3.檢察院、法院的通知義務:
a.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b.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七、訴訟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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