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專題 刑事證據
1.證據的種類:
(1)物證、書證:
兩者對案件的證明方式是不一樣的,物證以三種方式(存在狀態,如筆記本電腦位於桌上;其外部特徵,如刀傷;內部屬性,如胃內有劇毒農藥),書證非此三種方式,以其記載的內容或所表述的思想,如貪污案件中的帳冊,反動標語。若材料非以其記錄內容,而以存在狀態與案件有關時爲物證;並非所有書證都要寫在紙上,如交通事故後,現場有一塊碑,碑上記錄地名,則碑爲書證,若車撞歪了碑,則碑爲物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同案被告人之間不能互爲證人證言(這樣是達到自證其罪的效果)。
(5)鑑定結論:
以鑑定人的名義做出;
刑訴法第121條規定,偵查過程中做爲定案根據的鑑定結論應當告之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被害人認爲有疑問,有權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鑑定結論是證據當中的一種,不是判決,是否採用由司法機關進行判斷。
(6)勘驗、檢查筆錄:固定勘驗、檢查過程的文字材料,原因是我國警察不出庭作證。
(7)視聽資料:種類:錄音、錄像資料和計算機數據盤。
實踐中新的出示證據的方式,如幻燈片,打印的證人證言,不應如此。
客觀性:客觀存在的事實,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
關聯性: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繫;
法律性:任何證據都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刑訴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誘供,非法方式收集的三類證據,不作證據使用)任何證據都必須採取法定的形式,每一種證據都必須按照特定的要求以其法定形式表現出來(決定證據的形式不在於內容,而在於載體,例如張三和李四起爭執,張三槍殺李四,張三供述殺李四(犯罪嫌疑人供述),隔壁王五描述張三槍殺李四(證人證言),開庭時張三承認以該槍殺李四(槍爲物證));一切證據必須在法庭上查證屬實後做爲定案的根據(質證)。
2.證據的分類和區別:
(1)物證與書證:
(2)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只要有司法人員接觸,則爲原始證據,不是以法官爲標準。
(3)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4)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鑑定結論,書面化的個人意見;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視聽資料反映言詞的,屬言詞證據,反映實物的,屬實物證據。
(5)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所包含的信息量能否指出犯罪人是誰?能,則爲直接,不能,則爲間接。張三看見王五殺李四,則爲直接證據,現場提取一枚王五指紋,指紋是間接證據。
3.證據的原則:
a.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同案被告人之間不能互爲證人證言(這樣是達到自證其罪的效果)。
b.以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三類: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包括辯解))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c.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d.傳來證據和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
4.證人:
a.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聾、啞人陳述看到的情形、盲人陳述聽到的情形可以作爲證據。
5.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於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當制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爲不公開審理。
6.證明:
證明對象,最高法院《解釋》52條規定,需要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爲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爲是否爲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爲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六)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七)被告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實體法事實: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從重、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理由的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後的表現;
程序法事實:關於迴避的理由,不公開審理,違反法定程序,耽誤訴訟期限等等;
免證事項:衆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預決事項,已經生效的判決確定的事實;推定事項,以一個基礎事實存在推定另一個事實必然存在,如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持有行爲的犯罪行爲(持有毒品罪,私藏槍支彈藥罪)
7.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
自訴案件爲自訴人,公訴案件中爲公訴人,被告人無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持有犯罪中有舉證責任
8.證明標準:證據確實、充分,具體如下:
所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
用以定案的證明之間不能存在矛盾,存在矛盾要排除;
案件中全部證明事項有相應證據證明,並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利用證明定案不具有其它可能性,結論是唯一的。
證明有罪的標準是確實、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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