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三農”問題
什麼是“三農”問題。所謂“三農”問題,是指農業、農村、農民這三個問題。實際上,這是一個居住地域、從事行業和主體身份三位一體的問題,但三者側重點不一,必須一體化地考慮以上三個問題。中國作爲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關係到國民素質、經濟發展,關係到社會穩定、國家富強。
農業問題,主要是農業產業化的問題。從現在看來,目前中國應在解放剩餘勞動力的同時,通過加快農業機械化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拋棄小農經濟的自給自足,迎接入世挑戰。
農村問題,目前突出表現的一個問題是戶籍制度改革。目前,各地興起的戶籍制度改革紛紛向這種不合理的制度“開刀”,希望能夠藉此進一步解放農村剩餘勞動力。但需要前瞻的是:戶籍制度改革以後,解放的剩餘勞動力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安置和疏導,形成的移民潮會給社會治安造成相當大的壓力。因此,城市化的步驟需要控制,小城鎮是消解城鄉二元對立、改革戶籍制度的必要配套措施。
農民問題,可以分爲素質和減負兩個問題。農民素質問題,主要是指文化素質。提高農民素質是富民強國的重要舉措。農民問題的另一個重大問題是減負問題。農民負擔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政府改革力度不夠,目前還有些地方政府部門仍是“管事的人不多,吃飯的人不少”。因此,減輕農民負擔首先應該考慮加大力度進行機構調整,減員增效,把農民增收放在第一位。
(二)、解決“三農”問題的五個關鍵
一是要全面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堅持完善農村土地制度,依法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生產經營自主權。二是要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充分發揮比較優勢,科學利用水土光熱資源,依靠科技,突出特色,積極推進建設農業優勢產業帶和優勢特色產品基地,壯大支柱產業。三是要全力以赴打好扶貧攻堅戰。四是要加大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轉移力度。增加農民收入最根本的措施是減少農民。要把勞務輸出作爲調整農村經濟結構,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戰略措施,增強農民外出務工的組織化程度,根據市場需求,有針對性地搞好農民外出務工應用技術和基本技能的培訓,擴大輸出規模,提高勞務輸出效益。五是要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三)小農經濟與“三農”問題
1、解決“三農問題”就是要“消滅小農經濟”
解決“三農問題”,就是要解決小農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矛盾。從理論上講,解決這個矛盾有三種方案可供選擇:
(1)消滅市場經濟,重新回到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狀態。這是開歷史倒車,既不可取也不可能。
(2)小農經濟與市場經濟和平共處、共存共榮。這種良好願望幾近空想,即使權宜之計可以短期維持市場經濟下的“田園風光”,但長期的內在矛盾發展則是無法調和的。
(3)消滅小農經濟,實現農業的現代化。與現代化的大農業相比,小農經濟是一種落後的生產方式,正如馬克思所說:“小農經濟按其性質來說就是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聚、大規模的畜牧和科學的不斷擴大的應用。”(《資本論》第三卷,第910頁,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因此,小農經濟的消亡是必然的,只有“消滅小農經濟”才能解決“三農問題”。
2、“怎樣消滅小農經濟”纔是真問題
“三農問題”的解決只能是標本兼治。在指向“治本”的大方向時,治標的目的是緩和矛盾併爲“治本”創造條件。中國的國情和農村改革的實踐證明,在消滅小農經濟從而解決“三農問題”的選擇中,或許並沒有最優解,而只有次優解。於是在政策上,消滅小農經濟的努力便不得不修正爲緩解“三農問題”的種種權宜之舉。於是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爲什麼政府有關“三農問題”的政策不得不在“促進小農解體”和“保護小農經濟”之間遊離(比如:農產品收購保護價、鼓勵農民進城的各項措施、加入WTO對農業的讓步、取消戶籍制度的動議、糧食直接補貼、穩定承包制不變等等)。這是明智的,但是在推行權宜之舉的過程中,我們應當始終把握住“三農問題”的癥結所在,從而使得緩解“三農問題”的權宜之計最終指向“消滅小農經濟”這個正確的大方向。十六大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正是對這個方向的確認和引導。說它是“確認”,就在於“消滅小農經濟”是“統籌城鄉發展”的依據,離開了城鄉的統籌發展,小農不可能自己消滅自己,小農經濟不會自動消亡;說它是“引導”,就在於小農經濟的消亡是城鄉統籌發展、共同努力的必然結果。當然,十六大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還只是“破題”,如何“解題”尚有待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探索。我對此的初步認識是:
(1)儘管“跨越式發展”的主張用心良苦,但“勞動密集型”很可能是中國產業結構今後相當長一個時期內的必然選擇。這不僅是“統籌城鄉發展”的落腳點所在,也是“統籌城鄉發展”不可違背的客觀規律。違背了這個規律,破產小農的消融就無法與城市化的展開良性互動,“二元社會”的差距就會演變爲越來越嚴重的斷裂危機。
(2)目前,用土地私有制來置換承包制的條件並不具備。從“城鄉統籌”的角度來看,在城市尚無能力吸納大部分破產小農的條件下,承包制而不是私有制必然成爲農村的基本制度選擇。中國政府始終沒有輕率地實行土地私有化,因而在延緩了小農分化速度的同時,也緩解了由此可能帶來的社會動盪。儘管這種選擇在理論上是矛盾的,但在實踐中確實是明智的。那些主張土地私有的學者只知道拿理論去裁剪實踐,所幸決策者十分清醒,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3)對於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改革固然應當積極支持,但對於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化道路的新探索(比如南街村的制度設計),也不宜輕率地否定。不要一提“集體化”就神經緊張,動輒扣上“左”的帽子。既然小農經濟的消亡是不可抗拒的歷史趨勢,那麼凡是既能瓦解小農又是低成本的制度創新探索,我們就應當支持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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