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有460多萬人在公共服務領域工作,維持着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其中大部分是按私法聘用的僱員,另外一部分是國家按照《公務員法》招錄的人員,即國家公務員,大約有160多萬人。他們主要在聯邦或者州市鎮政府、警察、稅務等部門以及公立學校、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系統工作。德國是聯邦制國家,除了有聯邦的《公務員法》外,各個州也有《公務員法》,但其內容無根本差別。
在德國,最初所有涉及國家主權和公共事務管理的任務都應由國家公務員來完成,但目前已非如此。隨着國家行政制度的改革和人們認識上的變化,越來越多過去必須由國家來完成的任務已經由社會和私營部門來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德國在招錄公務員時比較謹慎,如果不是必須,一般通過私法招聘人員來完成相應的工作。尤其是在德國東部地區,近來使用公務員越來越少。
德國招聘公務員不採取統一考試和統一招錄的方式,而是按崗位的需要隨時進行招錄工作。空缺的崗位必須提前公之於衆,說明用人單位,招聘什麼職位和級別的公務員。但特殊崗位的公務員,以及司局長以上的公務員不實行公開招錄。用人單位對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公正、擇優的原則進行篩選,篩選過程和方式由用人單位自主進行。由於公務員不能被解僱,國家要負責其福利和退休養老,所以原則上錄用新的公務員必須經財政預算部門同意。
德國公務員制度的一個特點是按需要招錄公務員。德國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就大多數情況而言,公務員職級分爲簡單級職類、中級職類、次高級職類和高級職類四個層次。不同的崗位對學歷要求不一樣,但不是一味要求學歷越高越好。簡單職類普通中學初中畢業即可;中級職類要求普通中學畢業,或者實科中學高中畢業,再加上職業教育培訓;次高級職類要求技術高校畢業,或者高級文理中學畢業;高級職類則要求大學畢業。公務員一般情況下只在自己的範圍內晉級,各類之間互不干擾,很少能越級晉升。
德國公務員法還規定,只有年滿27週歲的人才能被任命爲終身公務員。在被任命爲終身公務員之前,都要經過任前培訓,一般是在行政管理學院進行。學員進入行政學院基本已經確定將來工作和分配方向,但仍要學習公共事務管理的通用課程,以便將來可以調配使用。他們還要有不等的試用期或見習期:高級職類爲3年,通過兩次國家考試;次高級職類有3年半的試用期,通過該職級的錄用考試;中級職類有2年見習期,通過中級職類的錄用考試;簡單級職類有6個月或一年的見習期或試用期。
由於德國近來就業形勢嚴峻,使公務員也成爲了熱門職業。但公務員工作雖然穩定,工資待遇卻比不上好的私營企業,尤其是較低職類的公務員。公務員晉升按部就班,個人的發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是忠誠的關係,而不像僱員那樣是一種契約關係,他們不能罷工,即使在工作之餘也不能做不利國家形象的事情,否則將受到紀律處罰。另外,公務員必須聽從工作安排,居住地要服從工作的需要,個人不能挑三撿四。這些因素也使很多人不願選擇做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