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大學英語四級考試開考7分鍾,就有人在網上貼出寫作題,並附有例文;在某大學的考場裡,聽力考試的廣播中居然同時傳出有人念『答案』的聲音……
每年,類似的考試作弊新聞不絕於耳。2004年5月教育部曾經頒布《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遏制愈演愈烈的教育考試違紀舞弊現象起到積極作用,但是,考試紀律或許可以約束考場內的考生和工作人員,卻往往對考場外肆無忌憚的幕後『黑手』無能為力。近年來,考試領域涉嫌索賄受賄、冒名頂替等違法現象呈上昇趨勢,法律糾紛也時有發生。由於這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關考試的糾紛往往缺乏可訴性的法律依據,考生的合法權益常常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而傳統的行政乾預手段在解決此類糾紛時往往捉襟見肘。
另外,教育考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沒有列入教育考試范疇的司法考試、會計師和經濟師資格考試以及職稱外語考試、計算機等級證書考試等全國性統一考試又當如何規范呢?
如今,考試實際上已經成為一門新興產業。而目前,我國尚無一部統一的、權威的考試法。在考試舞弊現象出現之後,往往也沒有有效的司法治理,難以對涉嫌舞弊行為人員進行法律責任的調查及追究。
因此,可否先制定類似於『國家考試條例』的專門行政法規,在條件成熟時再出臺權威的『國家考試法』?一部『考試法』未必具有徹底清除考場內外烏煙瘴氣的神效,卻至少可以為規制考試秩序、保護考試環境和解決考試糾紛提供權威性的法律保證。
考試作弊最大的危害,莫過於戕害社會的誠信理念,加劇社會的信用危機。從這個意義上講,通過立法手段預防和遏制考試舞弊現象,實現國家級考試的良性發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會信用危機,重塑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考場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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