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香港城市大學數學系武漢籍博士生陳靜因賄賂教授被判入獄6個月,消息傳來,內地一片譁然,在涉案學生陳靜曾經生活和學習的武漢,人們的心情尤其複雜,因爲陳靜不只丟了她一個人的臉。
我們爲什麼“友邦驚詫”於“學生賄賂老師案”?原因之一是它不太合乎我們的“情”與“理”。傳統教育一直在諄諄善導我們必須“賄賂”老師,貧者送家鄉特產,富者送金送銀,“禮”越重則越顯其“尊師重道”也。博士生陳靜送給老師一萬元,“禮”是重了點兒,但硬是往“賄賂”的罪名上套,似乎有違“人情”之道。原因之二是這個案件假如發生在中國大陸,能立案嗎?有法可依嗎?有,則我們身邊該有多少人像陳靜般被判入獄半年啊,擺謝師宴的,節日裏給老師送禮的;沒有法理可循嗎,那的確是我們法治大國的尷尬與羞辱啊。原因之三是“學生賄賂老師”反被老師告更不符合我們的“慣例”。所有賄賂案,往往是因爲賄賂者最後不能如願以償於是跟受賄者反目才敗露的,被告往往是受賄者。但這起“學生賄賂老師”案被告者竟然是行賄者,這在挑戰我們的思維習慣之餘顯然在逼迫我們不由自主地往“裏”想:受賄老師爲什麼要告行賄學生?要麼是這位老師的“性格”有問題,要麼是這位老師想借機炒作,要麼是這位學生的“賄賂”不夠厚重,要麼是事件背後有不可告人的內幕……這並非天馬行空,有此想法者絕非筆者一人,可能是國人的大多數。
我們是否慶幸這種案件沒有發生在我們身邊,是否欣喜於我們的身邊充滿“人情味”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爲,正是這種所謂的“人情味”,已經令整個社會越來越滑向“集體無意識賄賂”之狀態裏:科員送科長一百,科長送局長一千,局長送市長一萬,以此類推,市長送省長十萬還算賄賂嗎?幼兒園送老師十元,小學送一百,中學送一千,以此類推,大學生送教授一萬還算賄賂嗎?所以,我們絕對有理由相信,香港城市大學數學系武漢籍博士生陳靜送一萬元給教授時,絕非帶着純粹的“買考題”或“賄賂”之目的,或多或少是舉着“人情”的幌子的;而當陳靜被判入獄六個月時,同時被判的還有我們的“人情”觀、我們的教育,以至我們整個社會的“潛規則”!
香港的反腐制度爲什麼效果昭然?因爲香港的孩子從小就被告知即使給教師送禮可能也屬於賄賂罪;美國的官員爲什麼比我們的相對清廉?因爲美國總統接受超過二百五十美元的禮物則屬違法……這種反腐制度的細化,令所謂的“人情”與“腐敗”分清界限;而反腐監管的社會化,令所有的腐敗無所遁形。但反觀我們的反腐形勢:或“人情”與“腐敗”混淆,或只有空洞的口號卻缺乏可操作的細則,或腐敗者同時也是監管者……制度跟不上,反腐的雷聲再大,也只能算是悶雷,也落不來雨點。
我們與其抱怨自己和羨慕別人,不如從香港這起“學生賄賂老師案”中反思一下:我們身邊的“人情味”是不是太多了?我們的“人情教育”是不是有問題?我們的反腐制度是不是空有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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