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組織人員進行英語四、六級考試的拍照工作,從中侵吞了不少考生的拍照費,上海一大學教授王某利用職務便利共侵吞28.5萬餘元,最後向檢察機關自首。徐彙區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決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沒收財產15萬元。
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王某負責2004年度社會人員參加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工作中的報名現場拍攝數碼照片的工作。
誰知他自行組織人員進行拍照工作,收取拍照費後按事先約定將該款打入諮詢處的賬戶,由諮詢處收取少量“管理費”後,將該款返還給王某。後來,王某隱瞞了這一事實,謊稱拍照工作已交予諮詢處完成,諮詢處收取了其中大部分拍照費,並以此爲由僅將其收取的拍照費部分上交,從而侵吞其餘拍照費285779元。去年2月,王某到檢察機關自首,退出了大部分贓款。
王某的辯護人提出,王某侵吞的錢款是爲參加四、六級考試的考生拍攝數碼照片的拍照費,而這一工作已經由諮詢處負責,因此拍照費屬於諮詢處,不是公款,因此,不構成貪污罪。王某在該過程中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和隱瞞事實,同時,王某對報名拍照工作有智力成果的貢獻,應在其犯罪數額中扣除該智力成果的報酬。
法院認爲,諮詢處沒有參與拍照工作,拍照工作實際是由王某主要負責組織完成的,拍照費的性質是公款;王某當時受指派從事相關工作並領取相應報酬,工作成果不等同於智力成果,且用於拍照的電腦技術並不具有知識產權,不應爲此向王某另行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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