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中考臨近,一些職業『槍手』正蠢蠢欲動。記者從昨日舉行的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獲悉,即將提請本次會議二審的《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草案)》明確界定了6種考試作弊行為(見圖),社會人員頂替考試或組織人員替人考試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用手機等通訊工具往考場傳答案的,沒收全部所得,最高罰款2萬元。
應對作弊手段隨科技翻新
考試作弊問題關系考試的公平性,老百姓非常關注,而一審中對作弊的具體內容沒有明確規定,在二審審議稿對此特地增加一條。除常見的外,還特將考試中『民憤』較大的『槍手』納入作弊行為。同時,為應付科技進步作弊手段時有翻新,制定兜底性條款。
公務員參與作弊可開除
目前,考生或國家工作人員一旦有作弊行為,都有辦法處理,而對社會上職業『槍手』作弊的處理卻顯得乏力。對此,二審審議稿分別制定了不同的條款追究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取消該類考試一至三年考試資格。國家機關人員違反以上規定作弊或參與作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或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槍手』有了標准
草案規定:其他社會人員違反二十六條頂替人考試或組織人員替人考試的,由教育考試機構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其他社會人員違反二十六條(4)(5)項規定的,由教育考試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適合殘疾人科目提前公示
很多高校在招生時,在招生科目或簡章上並沒有提前說明殘疾人不能報考。這對殘疾考生不公平,強烈傷害了他們的自尊。為此,二審審議稿特地增加:不適合殘障人員報考的科目應提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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