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學2007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複試錄取辦法
我校是全國擴大部分高校招生自主權,由學校自定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複試分數線的34所改革試點單位之一。爲進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堅持以人爲本、科學選拔和公平公正原則,完善創新拔尖人才培養選拔機制,保障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進行,根據《教育部關於碩士生招生複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管理
(一)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複試錄取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審批覆試錄取辦法和錄取名單。下設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負責複試過程各個環節的監督工作;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負責招生日常工作。
(二)學院成立以院長爲組長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學院複試具體工作方案。下設以學院黨總支紀檢委員爲負責人的複試監督小組,負責學院複試過程各個環節的監督工作。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和學院複試監督小組名單,須分別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備案。
二、複試基本條件
(一)報考湖南大學的考生參加複試必須符合我校自行劃定的複試分數基本要求,並經學校統一組織的資格審查合格。凡未經學校統一組織的資格審查或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參加複試。
(二)推薦免試生已在推薦階段進行復試,不再參加本次複試。
(三)參加複試的考生人數一般爲擬錄取人數(即招生規模)的120%左右,實行總量控制。原則上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確定複試人選。
(四)學校不組織破格複試,不接受校外調劑複試。對個別合格生源不足的學科、專業,可在校內相近學科、專業的合格生源中進行調劑複試;申請校內調劑的考生必須經過報考學科、專業複試合格,且符合教育部有關調劑工作的學科、專業要求。
三、複試時間、形式和內容
(一)複試時間初定爲2007年4月6日、7日、8日,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二)複試形式主要包括專業課筆試、外語聽力測試和以綜合素質及能力測試爲重點的專業綜合面試。專業課筆試(具體科目詳見《湖南大學2006年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由學校統一組織(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時間爲1.5小時,滿分爲100分。外語聽力測試(其中,非外語專業的英語聽力測試由學校統一組織,外語專業的聽力測試由外國語學院組織,具體辦法另行通知),時間爲30分鐘,滿分爲30分。專業綜合面試包括外語口語測試、綜合素質和能力測試以及對考生思想政治表現、大學階段學習成績、工作實績和身體狀況的評價,時間一般不少於20分鐘,滿分爲70分(其中外語口語測試滿分爲10分),具體面試形式、評分標準和實施方案由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結合學科、專業特點自行掌握(一些學科、專業需要對考生進行必要的實踐環節考覈,其成績可計入複試成績,也可不計入複試成績、只作爲錄取參考),須在複試前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工商管理碩士、法律碩士以外的同等學力考生(包括成人教育應屆本科生)必須加試所報考專業的兩門本科主幹課程(不可與初試科目、複試筆試科目相同),每門課程考試時間爲1.5小時,滿分爲100分。加試成績不計入複試成績總分,但若有一門不及格(低於60分)將不予錄取。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及參考書由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最遲應在複試前一週公佈並在複試通知中提前告知考生本人。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考試由學校統一組織。
(四)學院複試工作按照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的統一時間,由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具體組織,按複試專業和複試人數組成複試小組,每一個複試小組一般應由以學科責任教授爲主、不少於5名辦事公正且無直系親屬報考本學科、專業的教師組成(其中碩士生導師不少於3人)。學院成立的複試小組名單須在複試前報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學院複試辦法及基本程序必須在統一規定的複試日期之前公佈,並通知參加複試的考生本人。複試過程必須規範操作,切實做好試題保密、複試現場記錄(外語口語測試應錄音,專業綜合面試問答應有書面記錄等)及保存等工作,確保複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五)複試成績不合格(即專業課筆試、外語聽力測試和專業綜合面試成績之和低於120分)的考生不予錄取。
四、錄取辦法
(一)研究生院根據學校招生計劃下達各學院總招生計劃(含計劃內招生指標);學院根據總招生計劃確定各一級學科或二級學科或研究方向招生計劃(含計劃內招生指標),並報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原則上,推免生計劃內招生指標不低於總人數的50%,其中校外推免生計劃內招生指標也不低於總人數的50%;各一級學科或二級學科或研究方向計劃內招生人數比例基本均衡。
(二)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考生總分情況(即初試成績與複試成績之和)和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批的招生計劃重新排序,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後由學院在學校統一規定的時間公示(法學院的擬錄取名單由學校公示)。
(三)實行錄取名單公示制。擬錄取名單張榜公示後,公示期滿7天。公示期內,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有責任接受考生的投訴,由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限期妥善處理,處理結果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公示期內,無爭議或爭議得到妥善處理的,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擬錄取名單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和審批後由學校統一公佈;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難以解決的爭議,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復議,確定和審批錄取名單並由學校統一公佈。
五、其它
(一)各學院複試監督組應組織部分複試考生作爲觀察員參與本學院複試監督工作。遴選複試考生爲觀察員應在複試考生自願申請的基礎上進行,且不影響其正常複試。
(二)所有參與複試錄取工作的人員都應嚴格自律、認真負責,自覺遵守教育部和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度,切實維護複試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對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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