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2007年碩士研究生複試辦法
複試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源質量的關鍵環節。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07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6】18號)、《教育部關於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複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及《華中科技大學招生錄取工作監督實施辦法》(校發【2003】19號)的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複試工作的原則
1、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保證質量、科學選拔、擇優錄取、寧缺勿濫的原則;
2、嚴格按照初試成績確定參加複試考生名單並實行差額複試;
3、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各工作環節保證做到有章可循;
4、堅持以人爲本,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二、複試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監督
1、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招生計劃和錄取名單的審定、複試基本要求和複試辦法的制定及特殊問題的處理。
2、各院(系、所)成立招生複試工作領導小組,具體領導、組織本單位的複試工作,並根據教育部和學校複試基本要求、結合各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及考生的初試成績制定本單位的“研究生複試工作細則”。
3、各院(系、所)按學科(專業)成立複試小組,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院(系、所)招生複試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複試工作。
4、招生監察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本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對國家招生政策、法規、制度和紀律的貫徹執行情況;依法對招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配合招生管理部門開展工作,保證招生任務完成。
三、複試工作的要求
1、複試名單的確定
(1)各院(系、所)根據學校制定的複試基本要求及本單位生源情況,在學校基本要求之上,可自定各學科專業複試基本要求。
(2)複試名單可採取差額的方式由各院(系、所)提出,在學校劃定分數線上,生源比例一般按120%掌握,生源較好的院系,可按小於150%的比例掌握。
2、複試要求
(1)各院(系、所)認真核查考生的報考信息、准考證、學歷證書原件(應屆本科畢業生交驗學生證,畢業證書入學時交驗)和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材料。對不符合教育部規定的,不予複試。
(2)各院(系、所)複試前一週向考生公佈複試細則、工作辦法及程序、複試形式、內容和要求。
(3)各院(系、所)應制定複試小組工作基本規範,對複試工作人員進行遴選,並對其進行政策、業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明確導師在複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規範工作行爲。
(4)各院(系、所)根據專業方向和招生人數,成立複試小組。複試小組不少於5人,由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高的副教授以上人員組成。凡屬考生直系親屬者,不得參與該考生的複試工作。
複試小組的工作職責爲:依據各院(系、所)複試細則的要求,確定複試的具體內容,負責命題、進行面試及評定複試成績,寫出評語並提出是否錄取的意見。
(5)同一學科(專業)各複試小組的面試方式、時間、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原則上要求統一。複試過程應作詳細記錄,如實填寫評語、複試得分、初複試總成績。複試階段材料須至少保留三學年(未錄取的考生材料保存一年)。
(6)同等學力加試成績由各院(系、所)彙總審覈,並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備案。
(7)面試成績的評定,由複試小組成員現場獨立評分,在評分前可召開復試小組會議,研究對考生的考察評定意見。
(8)複試應綜合各方面的考覈結果按百分制評分。其中外語聽說測試佔20%,專業考覈筆試佔40%,面試及實踐環節佔40%。
(9)複試中若發現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問題,或初試成績爲高分,但複試表現很差者應及時報研招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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