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鄲考生小琴(化名)去年報考中國民航學院(現已更名爲“中國民航大學”)空中乘務專業,報名面試時,學院發給她的招生簡章中說:“按照高考成績及綜合測試成績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但在實際錄取過程中,校方卻按招生章程規定的:“對於空中乘務專業按藝術類進檔的考生,按照綜合測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儘管她的高考文化統考成績在河北省同類考生中排在第10名,卻無緣她嚮往已久的中國民航學院,圓一個空姐的夢想。
在多次申訴無果的情況下,她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民航總局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撤銷民航學院違反國家高考招生政策、規定及法定程序制定的《2006年中國民用航空學院招生章程》,並索賠315萬元。
今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向被告民用航空總局所提行政複議申請事由不屬法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和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爲由,駁回起訴。
小琴的父親、她的委託代理人武佔英當庭遞交了上訴狀。他對記者說:“我一定要告下去!不管有多難,我們也要問個明白:高校違規誰來管?誰來保護高考學生的受教育權?”
4月9日,他收到了法院寄來的民航總局的答辯狀。他連夜寫了反駁意見,第二天將這些材料郵寄給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高考文化統考成績排名第十卻落選
今年20歲的小琴是河北省邯鄲市第一中學去年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去年3月,她參加了民航學院空中乘務專業的專業考試。
同年4月,小琴收到了民航學院寄發的空中乘務專業《面試、體檢合格通知書》,綜合面試成績80分。她按照要求寄發回執進行了確認。
武佔英回憶說,當時,民航學院在學院的網站上公佈的《2006年中國民用航空學院空中乘務專業招生簡章》第(五)條第2款錄取原則中規定:“藝術類招生地區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需達到考生所在地區劃定的藝術類專科控制線以上,第一志願填報我校的考生,按照綜合測試成績及高考成績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高考文化考試結束後,小琴的高考文化統考成績爲371分,在河北省同類考生中排名10。她參照自己的高考成績和綜合測試成績,在藝術(文)單招提前批(高職專科)第一志願報考了中國民用航空學院乘務學院(天津)乘務專業。
讓小琴萬萬沒有想到的事情發生了。去年7月13日,河北省教委公佈的2006年民航學院空中乘務專業的新生錄取名單上卻沒有她。
多次申訴無果
去年7月14日上午,在父親的陪同下,小琴到河北省教委查詢。河北省教委出具了查詢單,建議他們到民航學院查詢。
當天下午,他們趕到民航學院。武佔英在接待人員出示的被錄取的新生名單和考試成績中發現,許多被錄取新生的高考文化成績遠遠低於他女兒的高考文化成績。
面對他的疑問,民航學院招生辦的一名負責人稱,此次新生錄取依據的是《2006年中國民用航空學院招生章程》。該《章程》第六章《錄取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對於空中乘務專業按藝術類進檔的考生,按照綜合測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小琴的綜合測試成績爲80分,被錄取的新生綜合測試成績都在85分以上。
此前,小琴只收到過《中國民用航空學院乘務學院2006年招生簡章》,沒有收到過和看到《2006年中國民用航空學院招生章程》。
武佔英當即提出,根據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第39條“高等學校必須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和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第22條“對做招生來源計劃的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按事先公佈的招生簡章確定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民航學院的行爲屬違法、違規行爲。同時,捨棄透明度極高的高考文化成績,只是參照未公示、未排序的、僅由學校內部掌握的綜合測試成績進行新生錄取,也屬不當。
隨後,民航學院招生辦負責人,把中國民用航空學院網站上對外公佈的《招生簡章》第(五)條第2款錄取原則規定“藝術類招生地區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需達到考生所在地區劃定的藝術類專科控制線以上,第一志願填報我校的考生,按照綜合測試成績及高考成績全面衡量擇優錄取”解釋爲:綜合測試成績在前,意味着以綜合測試成績爲主,“及”表示主次關係,高考成績只是作爲綜合測試成績參考項。
該負責人稱,按照《招生簡章》第(五)條第2款錄取原則,2006年民航學院(天津)空中乘務專業的新生錄取工作是沒有問題的。
武佔英隨即出示了招生人員現場發放的《中國民用航空學院乘務學院2006年招生簡章》(印刷品)。該《招生簡章》第(五)條第2款錄取原則明確規定:“藝術類招生地區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需達到考生所在地區劃定的藝術類專科控制線以上,第一志願填報我校的考生,按照高考成績及綜合測試成績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他說,如果按照此類解釋,該《招生簡章》第(五)條第2款錄取原則的意思應表達爲:高考成績在前,意味着以高考成績爲主,“及”表示主次關係,綜合測試成績應是作爲高考成績的參考項。
對此,民航學院招生辦不予答覆。
考生起訴被駁回
和民航學院交涉無果後,去年7月17日,武佔英帶着女兒來到了北京,以約見申訴的形式,向民航總局反映情況。民航總局的接待人員接待了他,聽他反映了情況,但隨後均以“領導在研究此事,沒有表態”爲由,拒絕給予任何答覆。
第二天,他們又來到了教育部,一位接待人員的答覆是:“中國民用航空學院不是教育部直屬院校,中國民用航空學院隸屬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教育部管不了。”
不久,民航學院黨委書記作出答覆:“經查,中國民用航空學院在此次乘務專業招生錄取工作中,全體招生工作人員沒有貪贓枉法的行爲。”武佔英認爲,學院是否有“貪贓枉法”行爲,並不是自己想要知道的,學校的答覆讓人感到很奇怪。
在武佔英發給記者的資料中,他詳細記述了自己往返於邯鄲、北京之間,求助多個部門的經歷。
去年8月4日,武佔英將情況申訴到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人民來訪接待室。國家信訪局以《訪轉京部[2006]485號》文的形式,批轉到民航總局,督促其解決。民航總局未予答覆。
同年10月15日,武佔英向民航總局送達了《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求其依法進行立案、檢查和處理。民航總局作了書面答覆,以“中國民用航空學院及其乘務學院制定招生章程、錄取考生的行爲不屬於民航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和原告的行政複議請求不在行政複議範圍爲由拒絕受理。
同年10月30日,武佔英在申訴無果的情況下,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民航總局《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要求判決民航總局履行其法定職責,並賠償原告的損失共計315萬元。
今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起訴。第二天,武佔英又提出了上訴。
武佔英稱,4月9日他收到的民航總局《行政訴訟答辯狀》稱,民航總局不予受理上訴人行政複議申請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在行政複議申請中請求答辯人依法處理中國民用航空學院2006年招生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爲,立案審查中國民用航空學院2006年高考招生工作有關違法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賠償315萬元損失等請求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從錄取結果公佈以後,武佔英一家就往返於河北省招生辦、中國民航學院、教育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相關管理部門,行程近萬公里,花費6萬餘元。
“空中乘務專業要求考生年齡在19週歲以下。我女兒參加高考時的年齡正好爲19週歲。如果沒有被錄取,意味着孩子一生將永遠失去報考空中乘務專業的機會。”武佔英說。
2007年空中乘務專業招生簡章相關規定已更改
4月10日,記者登錄中國民航大學網站,發現《2007年空中乘務專業招生簡章》有關錄取原則的部分與去年相比較發生了變化,已明確規定:“按照藝術類招生的地區,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需達到所在地區省級招考部門所劃定的藝術類專科控制線以上,凡第一志願填報我校的考生,我校將按照綜合測試成績(綜合測試成績=專業考試成績+高考英語成績×0.3)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按照普通文、理類招生的地區,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需達到所在地區省級招考部門所劃定的普通高校專科控制分數線以上,我校將按照高考成績擇優錄取。同等條件下,英語成績高的考生可優先錄取。”
《2007年空中乘務專業招生簡章》最後還明確規定:“最終錄取原則以《中國民航大學2007年招生章程》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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