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醫學院兩名學生因參加英語四、六級考試作弊,被齊齊哈爾醫學院開除學籍,他們便以學校處罰過重和程序違法為由,將學校告上法庭。日前,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人民法院判決兩名學生勝訴,撤銷了學校對兩名學生的處分。
據悉,這是我省高校首例因學生考試作弊而引發的官司。
【案件回放】齊齊哈爾醫學院眼耳醫學專業本科2002級學生齊卓(化名),2005年9月在網上認識了王綱(化名),花800元從王綱手中購買了《英語六級試題》,並用400元購買了一套手機無線接收器。12月24日,齊卓在考試期間,用手機與外校學生傳遞答案,因接收答案時聲音特別大,被監考老師發現,認為其行為屬作弊行為,被清出考場。
同日,齊齊哈爾醫學院臨床醫學專業本科2002級的學生李園(化名),因在《英語四級》考試中,使用同樣手段作弊,被監考老師發現,當即被清出了考場。
考試是學校檢查學生對所學知識是否掌握的必要手段,學生考試作弊就是放棄了自己的受教育權。且兩名學生作弊行為惡劣,如果不嚴肅處理,就是對作弊行為的縱容和默許。2006年1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根據《齊齊哈爾醫學院違紀學生處分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考生守則,決定給予李園、齊卓兩名同學開除學籍處分。
【原告:處罰過重】兩名學生覺得學校為嚴肅校紀,對違紀學生給予必要適度處分是情理之中和無可非議的,但開除學籍處罰過重,並且學校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將處理意見書送到他們手中。2006年8月他們將學校告上法庭。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並於同年9月6日開庭審理。
【被告:處分有理】齊齊哈爾醫學院有關負責人說,他們在處罰過程中確實存在失誤,沒有按規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到學生手中,但是學校的開除決定並不重。
《齊齊哈爾醫學院違紀學生處分條例》是依據國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的,並且在《條例》中已明確說明,學生在考試時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作弊,將被開除學籍。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全國大學英語過級成績已經和該校的學位證、畢業證脫鉤,即便過不了英語過級考試,也不會影響學生的正常畢業。但是,近年來,很多用人單位將英語過級的成績作為招聘的一個硬件條件,所以很多學生為了就業,鋌而走險作弊。這對於其他沒有作弊的同學來說,是不公平的。對這種有失誠信和不道德現象,學校絕對不能姑息,只有這樣纔能遏制這種不良風氣。學校對這兩名作弊學生給予開除處分是符合有關行政規定的,請求法院維持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
【法院:程序違法】法院認為,學校對兩名學生做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書並未送達兩原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屬程序違法。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而齊齊哈爾醫學院並沒有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即兩學生作弊時所用通訊設備,缺乏事實依據,應撤銷其對兩名學生的處分決定。
相關法律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第九條考生有第六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二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
第五十九條學校對學生做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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