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香港城市大學按照香港特區政府“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爲學校覈定的學費標準,對修讀香港特區政府資助之全日制本科學士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進行收費。學費不含書本費和其它雜費。
第二十七條香港特區政府“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每年都會檢討和審訂學費標準。香港城市大學的學費也會每年檢討,可能按年有所調整。
第二十八條凡獲錄取入學的學生,都必須繳納學費(內含留位費--參見第三十二條)、住宿費(參見第三十一條)及其它雜費(雜費項目及收費標準按照本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目前香港特區政府“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規定非本地學生來港修讀獲香港特區政府資助之全日制本科學士學位課程的最低學費爲港幣60,000元(1個學年)。
第三十條香港城市大學2007年度本科基礎年課程的學費爲港幣60,000元(1個學年)。
第三十一條香港城市大學2007年度本科生住宿費按學期收費,標準如下:(1)每人港幣4,840/學期/雙人間,或每人港幣7,260/學期/單人間;(2)每人港幣3,000/暑期/雙人間,或每人港幣4,500/暑期/單人間。香港城市大學每年都會檢討和審訂住宿費標準。因此,住宿費的收費標準可能會按年有所增減。
第三十二條考生必須在收到香港城市大學發出的錄取通知書後,按照本校規定的時限和方法繳付留位費(港幣10,000元)。留位費一經繳付,不得退還或轉讓。如新生不按指定的時間繳付留位費,當自動放棄錄取論處;不依照指定日期到校註冊入學,或於註冊入學後退學者,當放棄錄取或退學處理;已繳付的留位費一概不予退還或轉讓。
第三十三條考生需另行預備在港期間所需生活費用。詳情可參閱香港城市大學內地招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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