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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6月5日起開始網上預報名

http://www.enorth.com.cn  2007-05-30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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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公告

  (第67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現就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爲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爲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其學歷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1.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方式分爲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

  2.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網上預報名時間爲6月5日至20日。實行網上預報名地區的報名人員可在上述期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即中國普法網,網址:http://www.legalinfo.gov.cn)進行網上預報名。各地是否實行網上預報名,由省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並公告。

  3.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報名時間爲7月1日至20日。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須在上述期間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不實行網上預報名地區的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報名。

  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可以在工作、學習地報名。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畢業人員,在非放寬地區或其他放寬地區報名、考試的,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報名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確定具體的現場報名時間,並向社會公佈。

  (三)報名材料。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爲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人員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報名表,並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後,在報名時提交審驗;不能提前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點領取並填寫報名表;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可不另外提交報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複印件。

  3.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報名時採用數碼照相的方式攝取照片。

  5.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報名人員,須提交戶籍證明覆印件(打印版);報名表中所填寫的戶籍代碼應與戶籍地一致。

  6.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審驗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准考證。

  二、考試

  (一)考試時間。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爲9月15日、16日。具體爲:

  試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二)考試內容、方式和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佈的《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爲準。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爲四份試卷,每份試卷分值爲150分,四卷總分爲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爲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爲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含法律文書寫作)。各卷的具體科目爲: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使用漢文、哈薩克文、維吾爾文、蒙古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內蒙古自治區(民族自治地方)的報名人員在報名時可以根據本人情況選擇使用少數民族文字試卷。

  (三)考試紀律。應試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四)試題參考答案異議。爲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司法部將在9月17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佈考試試題,在9月20日上午8時公佈考試試題參考答案。應試人員對試題參考答案有異議的,可在9月20日至25日期間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該網站"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異議專區"中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司法部將組織專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的意見,並在試卷正式評閱工作開始前提交專門成立的"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研究、論證。經"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論證的參考答案爲試卷評閱的依據。

  三、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佈。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佈。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考試的複習與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依據該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司法部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託任何單位進行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五、香港、澳門居民報名參加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宜

  爲方便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考區、考場,舉行國家司法考試。在香港和澳門設立考區、考場、舉行考試的具體事務性工作,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安排香港、澳門的有關機構承辦。

  有關香港、澳門居民報名考試具體事項爲:

  (一)報名條件。

  1.身份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

  爲確認報名人員的上述身份,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分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提交以下證件及複印件:

  (1)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特別行政區護照。

  (2)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證明。

  報名時,上述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後即行退回;複印件由受理報名的機構留存。香港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複印件須經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中國委託公證人名單可向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協會查詢;澳門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複印件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曾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澳門居民,其身份證件已經公證的,可免於重新進行身份證或身份證明覆印件的公證。

  2.學歷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國外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具體辦理辦法,請詳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即中國留學網,網址:http://www.cscse.edu.cn)。

  報名時,所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證明原件經現場審驗後即行退回;複印件交報名承辦機構留存。

  (二)報名方式與地點。

  1.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港澳居民報名實行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具體報名地點和時間參見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針對香港、澳門居民報名人員所發佈的公告。

  2.在香港、澳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應當在香港、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指定的報名點報名。

  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門報名,也可以在內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在內地報名的,須提交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證明。

  (三)考試地點。

  在香港報名的,在香港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本地考場參加考試;在澳門報名的,在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本地考場參加考試。

  在內地報名的,在內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四)其他事項。

  1.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使用簡體漢字印刷,香港、澳門應試人員在填寫本人信息和答題時,可自行選擇使用繁體漢字或簡體漢字。

  2.有關香港、澳門居民參加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其他相關信息,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應試人員可登錄司法部網站獲取。應試人員對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可直接向香港、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諮詢。

  六、其他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事宜,仍按司法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辦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稿源 中國普法網 編輯 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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