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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認定爲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資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爲。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爲:
(1)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試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爲,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爲作弊的行爲。
考生有違紀行爲之一的,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作弊行爲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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