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大學畢業到北京某科研單位工作,戶口落在單位的集體戶口上,妻子是外省戶口。夫妻剛剛工作,租住了一套小兩居,孩子的出生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歡樂。根據北京市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的新生嬰兒,可以隨父親在北京登記落戶為北京市常住戶口。可是當小兩口滿懷喜悅之情為孩子登記戶口時,卻被告知男方現是集體戶口,不能為孩子登記落戶。問怎樣纔能落戶?答,等你們買了新房,拿購房發票來登記落戶。
這下麻煩可大了!如今單位又不福利分房,僅憑小兩口那點微薄工資,根本買不起幾近天價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又不知何處覓蹤影,這可怎麼辦?買房可以等,等掙工資攢足了錢、等買彩票中了大獎、等意外發了大財……可是孩子卻不能等啊!
問為什麼父親是集體戶口就不能為孩子落戶?答,政策就是這麼規定的。奇哉怪哉!朋友眼下遇到這條本來非常人道、利民的政策裡,莫非注定是一條先天不足的怪胎?難道政策裡有規定,男方是集體戶口的就永遠不能結婚生子?難道政策裡有規定,父親拿不來購房發票的孩子就不准出生長大?難道政策裡有規定,外省市母親生育的孩子隨北京的父親落戶,只是愚人節的一紙空文?據說這條規定是公安部門的要求,理由是孩子落集體戶不便管理。那就更怪了,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本來是為著民計民生而定,是為納稅人服務的,而這條規定卻是為著管理者的方便而定,是為管理者服務的。
出發點和落腳點一錯,政策就變味了,執行者就顯得不那麼人道、不那麼利民了。看來,這纔是好政策異化為現『怪胎』的癥結所在。診斷如此,處方呢?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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