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價局昨日下發了關於民辦教育機構收費問題的通知(湘價服〔2007〕91號文),明文規定:各民辦教育辦學機構、企業(行業)辦學機構自2007年秋季招收新生起,一律不得再收取辦學經費,招生期間已預收了的,可按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覈定的學費標準多退少補。
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企業(行業)辦學機構的收費項目全省統一爲學費、住宿費、代收費及經省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服務性收費。取消民辦教育機構、企業(行業)辦學機構收取的辦學經費。
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標準的審批權限、審批原則等有關規定仍按省物價局《關於下發〈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價服[2004]161號)的規定執行;中央及省部級在湘企業(行業)辦學機構的收費標準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報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各市州接此通知後,應對管理權限內民辦教育辦學機構、企業(行業)辦學機構的學費,按照生均培養成本和合理回報的原則重新審定收費標準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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