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籍青年牟高鋒,因為欠交學費被學校扣押畢業證,一氣之下,把母校平原大學告上法庭。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判決撤銷被告平原大學為原告辦理的結業證書,責令被告重新為原告辦理學歷證書。
這名來自偏遠山區的大學生起訴稱,2001年他被平原大學錄取並按規定完成了3年大專學業。
2004年6月,平原大學及河南省教育廳經資格審查,認為原告符合畢業條件,報教育部審核、備案後,給原告辦理了畢業證書,並為原告進行了畢業電子信息注冊。
但因原告經濟困難,畢業離校時未足額交納學費,被告就扣押了原告的畢業證書。2005年7月26日,被告以原告高等數學考試不及格為由,為其辦理了結業證書,結業時間為2005年7月。原告認為,被告將原告的學歷由3年制變成了4年制與事實不符,被告違規辦理結業證書的行為也沒有法律依據,且違反了法定程序,應依法撤銷。
被告平原大學辯稱,根據我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被告對受教育者具有頒發學歷證書的法定職權,原告在2001至2002學年度第二學期高等數學考試與兩次補考均不及格,不符合畢業條件,依照有關規定,被告向原告頒發了結業證書。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平原大學2001級學生,於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在該校計算機應用與維護專業學習。2004年6月,原告畢業離校時被告為其填寫了畢業證書,並報河南省教育廳審查,進行了電子信息注冊,但未向原告頒發。2005年7月,被告以原告有一門功課不及格為由重新為其辦理了結業證書,結業證書上顯示原告於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在被告處學習。
法院認為,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系學生受教育的憑證,證明了受教育者在校學習時間、所學專業、學制、學歷層次等,關系到受教育者修業後的檔案記載、就業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因此學歷證書的填寫應當嚴謹,不得有任何錯誤和瑕疵。被告為原告辦理的結業證書時間與原告實際完成學業離校時間不符,屬證據不足,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撤銷,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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