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振宇等幾十名知名執業律師致函國家教育部,就教育部與公安部於2005年聯合作出的《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以下簡稱《通知》)提出質詢。該函呼籲政府部門應切實踐行和保障每個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這一基本的憲法權利。
王振宇律師等針對此《通知》提出的建議和要求是:請教育部對《通知》進行合法性論證、合理性調研;請教育部就非“高考移民”的子女高考報名困境給出解決方案;儘快對各地高考報名政策進行調整。
教育部和公安部於兩年前作出的那份事關“打擊高考移民”的《通知》指出:“近年來,部分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前利用省際間錄取分數線差異,通過辦理非正常戶口遷移手續,在分數線較低的省份獲取報考資格和較多的錄取機會,這些考生絕大多數未在戶口遷入地實際居住和接受高中教育。”
《通知》第三條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要切實加強本地高考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要根據本地實際,完善戶籍學籍雙認定、高中學籍電子註冊、居民身份證覈查、報名資格公示等各種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辦法。對邊遠地區和高考錄取分數線通常較低、高考移民現象較易出現的地區,要在高考報名工作開始前,聯合相關部門加強對考生情況的審查。對於持有外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身份證的考生要重點核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於憑虛假材料報名、在不同省份重複報名或通過辦理非正常戶口遷移手續後報名的考生,一經查實,應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考試或錄取資格,已經入學的應取消其學籍。對組織或參與高考移民活動以及爲僞造中學學籍檔案等行爲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系統的人員,要一律予以黨紀政紀處理,觸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王振宇等律師在建議函中認爲,兩部門的這個《通知》有違上位法之嫌:
首先,教育部無權對公民基本權利作出解釋與限制。通知以“非正常戶口遷移”一說對“高考移民”作了模糊界定,進而對“戶籍學籍雙認定”的高考報名標準做了更加嚴格的解釋。這種以區分公民戶口遷移正常與否、給公民受教育權增加前置條件來解決“高考移民”問題的方法,實際上是對公民的憲法權利進行了重新解釋與限定。我國憲法從來沒有過授權讓作爲國務院部委的教育部來行使解釋憲法的權力。同時,教育部又授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標準以認定考生報名資格——將自身本不擁有的解釋憲法的權利授權給了省級招生委員會,使得違憲後果得以擴大。
其次,《通知》剝奪了一部分公民受教育權、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通知》在全國實施的結果是,大量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公民一方面依法辦理了戶口遷移手續,另一方面卻被剝奪了受教育權利,使得我國法律之間產生了衝突、不同政府部門之間政策產生了衝突,危害了社會主義法律尊嚴、破壞了政府信用。
律師函認爲,教學廳[2005]13號文件已經落後於時代的發展。如果說1977年恢復高考當時,肇始於計劃經濟時期的以戶籍爲基礎分配教育資源、分配受教育機會與權利的制度尚有一定合理性的話,改革開放以後隨着市場經濟在我國的確立,這種合理性已經逐漸喪失,現行的高考報名審查制度已經落後於時代的發展,成爲阻礙人才流動、阻止市場經濟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通知》不僅以“戶籍”爲基礎來分配受教育機會,而且對何謂“正常戶口遷移”作了限制,進一步擴大了其弊端。
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一就是要素自由流動,只有資源自由流動才能夠實現其最佳配置。我國正在進行戶籍體制改革,各地已經紛紛出臺並實施戶籍改革方案,改革的方向就是逐步取消戶口遷移限制,使公共政策與戶籍脫鉤。
在此背景下,《通知》授權地方教育部門制定戶籍學籍雙認定的高考具體審覈條件。這無疑是阻礙了公民的遷徙,給人才自由流動造成了障礙。
該律師函強調,教學廳[2005]13號文件帶來的下述現實問題亟待解決:
隨着《通知》在全國的落實,各地打擊、限制“高考移民”的過程中,使得原本爲響應各地引進人才號召而形成的流動人口,其子女在高考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有些人高考無門;有些人被迫造假。
由於教改,各地教材不一、教學進度不一,已經隨父母到外地學習、戶口在本地的學生,爲符合“雙認定”,或不得不返回本地學習一定的時間以取得本地學籍,或爭取在學籍所在地落下戶籍(又有可能不能滿足落戶時間的要求)。如此種種,如何能夠安心學習?以外地的教學水平回當地考試,如何能夠與當地的考生處於一個競爭起跑線上?
更有甚者,有些考生由於戶籍與學籍分別在兩地,學籍就戶籍或者戶籍就學籍,都無法滿足當地的“雙認定”,若想參加高考,除了造假別無選擇!
律師函分析道,“高考移民”是“理性人”趨利避害的結果:只要存在與戶籍掛鉤的不公平的教育資源分配模式,就無法避免公民從戶籍方面爲自己謀取利益。這是社會轉型時期所出現的特殊現象,它反映出我國與戶籍掛鉤的高考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反映出人口流動加劇的當代人們對戶籍制度的無奈。“高考移民”固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競爭的不公平,但打擊“高考移民”的政策若無憲法依據、不充分評估其利弊得失,卻剝奪了一部分人的憲法權利。若說“高考移民”帶來的是起跑線的不同,但至少還允許運動員進考場;而目前以不當政策打擊“高考移民”的方法卻實際上禁止了一部分人走進賽場!權衡利弊,孰得孰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政策反覆、政策脫節、政策衝突、政策缺失的後果由我們祖國的未來來承擔,是不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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