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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貧困地區的殘疾考生,今年高考以優異的成績考入了大學。然而,當他到學校報到時,學校取消了他的入學資格,理由是:入學後經過體檢覆查發現其雙肢殘疾,與體檢表所稱“合格”不符,屬虛報、隱瞞有關資料。
學校認爲,取消這個考生的入學資格是“嚴格執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但法律界人士認爲,學校以此爲藉口將學生開除,違背了人人平等、人人都享有不可剝奪的受教育權這一更高層次的法律準則。
學校說法
□嚴格按教育部規定執行沒有歧視殘疾考生
□發現問題不取消作假考生入學資格乃失職
法律界人士
□是否弄虛作假需嚴格證明考生有無主觀過錯
□憲法賦予考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不可剝奪
“我昨晚夢到自己已經在大學的課堂裏讀書了,難道我的大學生活只能停留在夢裏嗎?”王明(化名)喃喃自語着,眼角有些溼潤。
一張被校方懷疑造假的體檢表格改變了王明的命運:他從一名大學新生,急遽變成被取消入學資格的“造假者”。
幾天前,王明曾在他考上的那所大學的招生處處長辦公室苦苦哀求了近4個小時,但校方一紙取消入學資格通知書將他的大學夢想擊得粉碎。
體檢表被疑造假打破殘疾學生大學夢
19歲的王明來自湖南省邵東縣一個農村家庭,一歲半時由於格林巴綜合症導致下肢殘疾。
雖然身體殘疾,但王明一直熱愛學習。“爲了趕上學習進度,別人休息時,我還在學習。我沒有任何怨言,我非常珍惜來之不易的學習機會。”王明說。
今年高考,王明以546分的成績被湘潭大學錄取爲計算機軟件專業的新生。
本以爲可以順利地踏進大學校園,然而,一張體檢表卻使他的命運發生了改變。
8月底,當王明在家人的陪同下高高興興來到湘潭大學報到時,王明殘疾的身體立刻引起了校方的注意:怎麼體檢電子檔案上的結論是合格,而面前的這個學生身體卻有明顯的殘疾?
“體檢表明顯造過假,根據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的有關規定,以虛報、隱瞞或僞造、塗改有關材料及其他欺詐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考生,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學校因此取消了王明的入學資格。”湘潭大學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處長謝羅奇說。
謝羅奇認爲,不管是主觀原因還是其他客觀原因造成體檢表中的結論與入校體檢覆查結論有重大出入,都可以認定爲造假,學校可以取消學生的入學資格。
針對湘潭大學指出的“體檢表造假”行爲,王明和他所在地的教育考試部門是如何解釋的呢?
王明說:“我並沒有弄虛作假欺騙學校,因爲我在報名表上如實填寫了自己身體殘疾的情況,也有許多人可以證明體檢時我並沒有求醫生‘手下留情’。體檢表出來後,我也提出過修改意見,但班主任老師說,只要我報名表如實填了,體檢表沒關係,我做夢都沒有想到會惹出這麼大的禍。”
王明的說法,得到了邵東縣教育局的證實。邵東縣教育局招生辦主任李愛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事情發生後,教育局作了調查,發現考生王明爲人忠厚老實,在高考報名表上如實填寫了自己身體的殘疾情況。之所以出現現在的問題,是高考體檢中主治醫生疏忽大意,誤將四肢項目結論寫成了合格,電腦員在將體檢結論輸入計算機時也沒有核對考生的報名登記表,結果將體檢結果寫成了全部合格。這都是工作失誤,並不是故意隱瞞事實,幫助考生造假。”
據記者瞭解,王明被湘潭大學取消入學資格後,邵東縣一中、縣教育局招生辦曾派人到湘潭大學解釋說明,但湘潭大學招生部門堅持認爲這是一起嚴重的造假行爲,並將此事反映到了湖南省教育考試院。
教育部門相關規定是否違背法律準則
因爲將下肢殘疾寫成了合格,就剝奪一個學生求學的資格,一張體檢表能否決定一個殘疾考生的命運?王明的遭遇在當地引起了爭議。
湘潭大學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處長謝羅奇認爲,學校是嚴格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的,並沒有歧視殘疾考生。“如果王明在體檢表中沒有隱瞞是殘疾生的信息,只要成績合格,學校同樣會錄取他。而且,目前湘潭大學也有殘疾學生在就讀。”謝羅奇說,發現問題後,學校如果不取消作假考生的入學資格,就是失職。
對於學校的說法,湖南法律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律師蔣玉軍認爲,學校所依據的教育部在招生方面的規定應該理解爲:認定考生是否隱瞞、虛報有關材料,應該先看考生有無主觀故意。比如,考生隱瞞自己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是正在服刑者,或是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等等,這些都可以看作是主觀故意。而如果考生僅是沒有將身體殘疾情況說明,只要報考專業對身體條件沒有限制,就不應該影響對考生的錄取。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要求考生在體檢表上填寫四肢情況,填或者不填對於殘疾者都是一種不公正。填,將使他們受到錄取者以此爲藉口的歧視;不填,則會使他們因爲不誠實而被剝奪上學的資格。這樣的體檢表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它爲學校以殘疾爲藉口不錄取學生提供了方便,將細微的身體殘疾都列入表中,體現了對殘疾人的不尊重。”
這位法律界人士說,健康者在社會上是大多數,健康者很容易將自己的意願制定成規則,作爲通行的準則。可以說,那些體檢標準是專爲殘疾者所設的,體現了在就業、教育等問題上將健康者與殘疾者區別對待。要讓殘疾者和健全者獲得平等,就必須防止爲歧視打開方便之門。
“憲法規定,人人平等、人人都享有不可剝奪的受教育權。作爲一項憲法原則,每一個考生都有平等地接受大學教育的機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認爲,只要考生自身經過努力符合大學錄取的條件,就不應當以殘疾爲名將考生拒絕在大學校門之外。
莫紀宏說,考生是否存在弄虛作假,需要有嚴格的證據證明考生本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如果是其他人或其他原因導致考生體檢表出現錯誤登記的,不應當因此取消考生的學籍。如果考生在入學體檢過程中確實存在主觀上造假的故意,情節嚴重的,校方可依校規決定是否錄取該考生,而校方的理由應該是考生不道德,而不是考生有殘疾。
“所以,這類案件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錄取工作中,要按照有利於殘疾考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莫紀宏對記者說。
□相關案例
2006年10月,被四川某大學錄取的寧夏殘疾考生陳琰,因報名時的體檢表與實際身體狀況不符,被學校以“高考體檢表不真實”爲由,決定“退回該生,不予入學”。
2004年11月4日,湖北省殘疾女生朱慧錦在入學兩月後被北京某大學取消入學資格,理由是“入學後經過體檢覆查……左上肢殘疾……虛報、隱瞞有關資料”。
2004年9月14日,右手只有兩個指頭的殘疾考生趙羊,因“體檢與實際不符”被天津某商學院退學,而導致這一悲劇的竟然是體檢醫生的“漏檢”。爲討回上大學的權利,趙羊將負責體檢的醫院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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