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定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的法律、法規,發布行政規章;負責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
2、統籌規劃國家公用通信網(包括本地與長途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包括無線和有線電視網)、軍工部門和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並進行行業管理。
3、負責全國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通信網碼號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資源的分配與管理;負責無線電臺(站)設置審批、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協調無線電乾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4、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進行監管,實行必要的經營許可制度,進行服務質量監督,保障公開競爭,保證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制訂通信網之間互聯互通辦法和結算標准並監督執行。
5、制訂通信與信息服務資費政策,確定基本郵政、電信業務收費標准並監督執行。
6、研究制訂國民經濟信息化發展規劃,協助業主推進國家重點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與組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