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擬定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2、監督全國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3、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4、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初審。
5、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工作;
6、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承擔武裝森林警察辦公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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