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10時許,曹憲柏從農安縣法院大門走出,這個從來不願意打官司的普通農民,爲了給兒子討個合理說法,如今已不知進出法院多少次了。
他怎麼也想不明白:唯一的兒子見義勇爲不幸溺水死亡,作爲家長,他卻要承擔70%的責任。他甚至有點怨恨自己,是對兒子樂於助人的教育導致了這場悲劇。讓他陷入更加尷尬境地的是:雖然曹揚見義勇爲的行爲已得到確認,但受助者就是不承認曹揚的救助,連句感謝的話都沒有;而私自取土留下害人大坑的人卻不承擔任何責任。他上訴希望法院能給出一個合理的判決,爲他見義勇爲而離世的兒子。
噩耗:11歲曹揚救同學溺水身亡
2007年4月26日,是個讓曹憲柏永世難忘的日子。當日15時許,曹揚正在家裏寫作業,同班同學明明找他出去玩。兩人騎自行車來到農安縣濱河鄉曹家店屯東一大沙坑旁玩耍,不斷向沙坑水裏擲石子。突然,明明腳下一滑,掉入坑內水中。曹揚毫不猶豫地衝過去,盡最大努力伸長手臂打算把他拽上來。明明上岸了,曹揚卻栽進水裏,不見蹤影。明明立即騎自行車回家找人。
曹揚的大伯曹憲勇回憶,4月26日下午4時50分,騎着自行車、神色慌張、渾身溼漉漉、頭上和臉上還沾着泥土的明明說,曹揚掉大坑裏了。是他先掉坑裏,曹揚爬過去救他,結果掉了下去。在地裏幹活的曹憲柏接到哥哥電話後,開着農用車拉着妻子瘋狂向沙坑奔去。“我第一個趕到現場,什麼也沒看見,水面很平靜。”曹憲柏回憶說,他立即撥打了110。下午6時許,消防官兵將曹揚打撈出來,但曹揚已經停止了呼吸。
氣憤:受助人否認接受曹揚救援
正當曹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時,事情在第二天發生了意想不到的改變:明明一改事發當日的說法,他說掉進沙坑後向曹揚求救,他的手並沒碰到曹揚的手,是他自己爬上岸,沒有接受曹揚的救援。
事隔7個月後,對於昔日好友、救命恩人曹揚,如今已經是小學5年級的明明會是什麼樣的態度呢?11月26日,記者來到濱河鄉閆家小學。談起曹揚,明明的眼珠開始亂轉。對於提問,明明總是想半天才說出幾個字。他小聲說,睡覺時會想起曹揚掉入水裏的情景,心裏不好受。但否認曹揚救他上岸,他說只是在他落水呼救時,曹揚奔他來了,然後大頭朝下掉下去就沒影了。是否感謝曹揚?明明的回答是“有點”,不過晚上想起曹揚時,他說後悔當天叫他一起去沙坑玩。
說起曹揚的事,如今只剩下22名學生的小集體,還會有不少同學落淚。亮亮說,如果曹揚不是爲了救明明,根本就不會掉下去淹死。聽到這話的明明臉頰有點紅。這個12歲少年忌諱談曹揚因救他而喪命這件事。
欣慰:曹揚見義勇爲得到確認
明明緣何在獲救一夜後就改變了說法?吃驚!這是曹家人和村民們聽到這個消息的第一感受。
一定要爲兒子的行爲討個正確的說法。曹憲柏和曹揚所在小學向農安縣見義勇爲評審委員會遞交了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曾在當日事發現場和曹揚家聽到明明說“曹揚爲救他而掉入大坑”的10餘名村民主動作證。
濱河鄉派出所在事發當天就介入此事,並對明明進行了調查。孫所長回憶,明明說他掉坑裏後曹揚去救他,還沒搭上手,曹揚也掉了進去。
農安縣見義勇爲評審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說,曹揚見義勇爲的事蹟,事發後他們按照程序進行了調查,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於是在5月26日(事發後的一個月)下發了《見義勇爲確認證明》:曹揚同志於2007年4月26日在農安縣濱河鄉曹家店屯東一大沙坑內因搶救落水同學明明不慎掉入水中,溺水犧牲。曹揚奮不顧身英勇救人的行爲,經審查覈實,根據《吉林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本縣評審委員會確認該行爲爲見義勇爲行爲。
意外:一審判決家長承擔70%責任
曹憲柏決定打這場官司,是在兒子死後第3天。兒子捨己救人的行爲無任何過錯,罪魁禍首是這個周邊無任何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且無人看守的沙坑,當時有人估計水深10餘米。拿到《農安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證實曹揚是“溺水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的結論後。6月份,他一紙訴狀將挖坑取土人張勝、承包土地人曹慶德和疏於管理的村委會告上法庭,索賠14萬餘元。
10月25日,農安縣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被告農安鎮閆家村委會承擔原告曹憲柏因兒子死亡賠償金65279.80元、喪葬費7204.50元,合計72484.30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張勝、被告曹慶德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農安縣法院民事審判庭於庭長沒有接受記者採訪,他說判決代表了法院的觀點,他不想多說。
律師:挖土人有責任受益人應做出補償
兒子因救同學掉入非法取土且沒有任何警示標誌的大坑溺水死亡,家長卻要承擔70%的責任,曹憲柏無論如何想不通。這個案子引起中科院已退休尹教授的關注,作爲一名法律工作者,他願無償爲曹憲柏打這場官司。
對於一審判決,他有兩點疑問:判決將挖坑人張勝置於本案之外使人不解。張勝取土形成長15米、寬10米、深約12米的沙坑未回填,形成了能淹死人的危險區域,且周圍沒設警示標誌。曹揚爲救人溺水而亡,因果關係非常明瞭,但張勝卻沒有承擔任何責任。其二是“村委會管理不當只承擔30%責任,見義勇爲者父親卻承擔70%責任”的判決使人驚訝。尹教授認爲,這是對捨己救人行爲進行了貶值的判決。索律師和劉繼業律師同樣認爲,這是個爭議性很大的案子。挖坑取土人張勝應承擔一部分責任;受助人明明家長也應該給曹揚家屬一定經濟補償。
近日,曹憲柏已向農安縣法院遞交了《民事上訴狀》。
村民反應:挖土人應承擔責任
提起曹揚,明明媽段女士態度異常冷淡。她不斷強調事發時她不在現場,明明回家說是他自己爬上來的,她相信孩子的話,所以不知該感謝曹揚什麼。她說如果曹揚真的救了明明,一定會表示感謝的。
記者告訴她,曹揚的見義勇爲行爲已得到確認,但段女士說她不知道這些事,也不想知道。難道是怕承擔賠償責任?段女士不做回答,她說:“他沒救我孩子,他們願意告就告吧,法院怎麼判怎麼是。”
村民曹漢友和曹顯生認爲,明明家沒良心。更讓他們感到氣憤的是,張勝挖坑不回填致使曹揚死亡,事後竟沒有一點責任。
社會學家:要培養孩子有顆感恩的心
省社科院黎韻副研究員說,受助人無論從精神還是經濟上,都應該給施救人以安慰,而不應逃避事實。要誠實,培養孩子有顆感恩的心,要尊重別人的付出,不能無視生命的代價。珍惜生命,給失去孩子的家長一些慰藉,這是做人最起碼的準則。
見義勇爲基金會:只確定見義勇爲不干涉民事糾紛
“這是我所知道的年齡最小的見義勇爲者。”長春市見義勇爲基金會的工作人員說。曹揚的見義勇爲行爲已得到認可,該給的獎金會發放,只是沒有對外公佈和宣傳,因爲他們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爲。至於法院判決,他們不做評定。中華見義勇爲基金會認爲,曹揚見義勇爲後家長索取民事賠償的事情是個特例,他們同樣只確定見義勇爲的行爲,不涉及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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