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在幼兒園摔傷,老師錯誤判斷為皮外傷,最終導致女童傷殘。法院最終判定,幼兒園要負全責。
昨(1)日,接手此案的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成員、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華春霞律師講述了事情經過。
2006年5月24日,女童小雨在幼兒園老師的帶領下,和伙伴們一起滑滑梯,突然小雨從滑梯上摔下,手臂流血。
老師把小雨抱進教室檢查傷情,初步判斷為皮外傷,做了簡單的消毒及包紮處理後,就讓小雨在教室裡休息,並未通知家長及時來接孩子。
傍晚時分,小雨的父母來接孩子時,老師告訴孩子父母小雨只是輕微的皮外傷,但小雨媽媽卻發現女兒右胳膊腫得厲害,趕緊將女兒送往附近醫院。
經醫院診治,認定小雨右肱骨髁間骨折,同時因處理不當導致傷情加重,隨即轉往武漢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
同年7月14日,小雨的傷勢經法醫鑒定為傷殘9級,後期治療費5000元,後期護理時間3個月。
小雨家長找到幼兒園要求賠償,但遭拒。幼兒園認為,他們按常識為小雨的傷口作了處理,他們又不是醫療機構,判斷失誤也屬正常。無奈之下,去年5月,小雨父母將幼兒園告上礄口法院。
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小雨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法醫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萬多元。
律師點評
武漢市未保會成員、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華春霞解釋: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小雨作為未成年人,自身缺乏相應的對外界危險的感知與避讓,就讀的幼兒園應對其實行充分、必要的看管照顧義務。小雨在幼兒園內無論是游戲或是走路,均應有相關人員陪同並照顧。小雨在玩游戲時摔傷,幼兒園對此並未充分履行看管照顧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李冀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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