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如同一座混雜了慾望與恐懼而又看不見的城市,形形色色各類人等各懷目的不斷涌入其中,並不斷重複悲喜交加的動人故事。這場政治與法律雙重本位的巨大社會動員,牽動千萬人心,不經意間,已六年矣。六年來,它似乎與意識形態教諭下的官方語義漸行漸遠,而凸顯其功利載體的一棱:它用功利時代誘人的的叢林邏輯吆喝着自己的人氣,用工具價值模糊法律的公器意義,用紅紅火火的熱鬧錶象掩飾人本精神的貧困。它在犧牲了更爲終極的一些東西之後,同時也填平了自己的意義深度,正在向泡沫化和膚淺化高歌猛進。
然而在功利的暗影中,我們並非只能焦躁不安地被動因應。反之,平心靜氣地審視,即使價值是如此不足,格調是如此從俗,意義又是如此逼仄,作爲主體的司考人仍然可以超越一廂情願的官方敘事,藉助司法考試而自我動員,促進自我法律人格的完整,並進而推動民族法治進程!抱持如此悲天憫人的人本精神,於司法考試之旅,纔算是不虛此行,於禮崩樂壞下世道人心之規復,纔有所助益。
客觀世界的因果聯繫,雖然屢屢被人有意無意地否認,然而卻實實在在地發揮着作用。就刻下的司法考試來說,客體的價值必然和主體的態度相關聯,如果將司法考試理解爲官方與個體之間的一種非對稱關係,則司法考試自應具備官方價值與個人價值。
司法考試之官方價值,在於以考試爲網篩,藉助人才競爭,過濾出執法人才,同時將意識形態於潛移默化間灌輸於人,再通過人將應然法理施於實然生活。換言之,意識形態領導法治,法治管制生活社會,則意識形態自然垂訓於生活社會,此自上而下的邏輯,清晰可鑑。然而人心似乎並不可靠,司法考試欲遴選之執法者,爲意識形態與生活社會之關鍵交匯點,自然應具專業水準,而司法考試之道德預期,對應試者亦頗殷頗切。考試本來只能甄別應試能力,而絕不能檢驗個人品行,因爲品行,正如所謂“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必須由時間來檢測,但現實中,司法考試之遴選作用,卻被人爲誇大,其結果之南轅北轍,亦順理成章,不足爲奇。通過司法考試者,固然不乏德才兼備,而違法亂紀、知法犯法,卻也屢見不鮮。執法者道德之緊張,究其根源,似與司法考試定位之先天不足不無干系,又似司法不獨立、權力無制約之朝廷制度的因果演繹,甚或意識形態的精神貧困,乃至於歷史傳統等等,而最終呈現爲多原因之聚合。
司法考試之個人價值,以認識法律職業之個人價值爲基礎。法律職業可以提供謀生手段,生活方式,精神歸宿三層價值意義,而法律人擇之棄之,非本文所欲探討者。司法考試則爲邁入法律職業的橋樑,關乎身份,是司考人與法律人之間角色轉換之器。任何關於法律職業的人生理想,只有在司法考試劃定的邊界之內才能獲得同情,只有經由司法考試代表的公權力確證之後才能釋然,它對於司考人所意義的,正在於此。故而,我們完全可以結論,法律職業是有父的,而絕非自覺自成。爲司法考試而鬥爭,也就是爲從事法律職業的權利而鬥爭,而且更爲世俗的說法就是在爲利益而鬥爭。此種利益或工具意義,似乎可以歸納爲司法考試於個人之功利價值或現實價值。
但尤其重要的,也是衆多考生曾經體驗的,更是邏輯所承認的,卻恐怕在於司法考試於個人之精神價值。何出此言?司法考試本身,即爲一人生事件,對很多人來說,堪稱艱苦卓絕!那些屢考不過者的痛苦,那些幸運過關者的狂喜,令人震撼之餘,不由激發我們的反思——司法考試在終極意義上可稱爲一個人的戰爭,因爲無人可以代替你親臨其境,人自爲戰的現實倍增戰鬥者的蒼涼,法律究竟是我們的家園還是僅供他者言說的神壇,詩意地棲居還是惶惶然地流離失所,林林總總的問題,引導我們直視司法考試的精神價值。剝離司法考試的文本意義,對於精神價值的認同不是被削弱,而是被強調了。精神價值,指涉的是司法考試提供給參與者的意義,這種意義可能是積極的,足以支持我們走得更遠,它也可能是消極的,足以毀滅我們對生活的堅持。換句話說,司法考試,不僅影響人生,更影響人心,不僅關乎法律的事業,更關乎法律的心靈。
如何在精神意義上應對司法考試,是易爲人忽視,但又不可避免且至切至要的問題。在種種司考成功學、人生成功學如日中天的刻下,如果沒有精神的自覺,而只是亦步亦趨的盲目趨附,而忽略了自家思想的孕育,豈非被人精神殖民而陷於慘淡經營之田地?懶於思考,亦步亦趨者,其行實在??,四面楚歌,萬方無罪,罪在朕躬,是也然也!君不見,考司考數年不過者,比比皆是,實是病入膏肓,危乎殆哉也麼哥!
這時節,精神的自覺亦即人格的完整,正如鐵屋中的吶喊,又如西西弗的永不放棄,篳路藍縷,以啓山林,即使僅僅啓其端緒,也是功不可沒。對於司法考試而言,首要的在於祛官方語義之魅,其次在於將自我從功利的壓縮中解放出來,我們所應樹立的,應當是法律的良心,我們所應抱持的,應當是人文的關切,我們所應發展的,應當是人世的洞察!有此精神的預爲鋪墊,方能擔當暮鼓晨鐘、焚膏繼晷的煩瑣枯燥,方能培養孜孜不倦的堅持,朝聞道,夕死可矣!司考之道,莫不在於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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