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爲規範招生工作,保證生源質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的校名爲北京外國語大學,註冊地址爲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二號。
第三條學校成立於1941年,爲公辦、全日制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是首批進入國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點建設的大學。
第四條學校憑藉鮮明的外語專業優勢、雄厚的教學科研實力,招收和培養包括普通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內的各類高級專門人才。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設有由主管校長、紀委書記和有關負責人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協調處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學校設立紀委副書記任主任的監察辦公室,並指派紀委辦公室專人蔘與監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條件
第七條按照教育部當年頒佈的《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八條依據教育部頒佈的《教育部關於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九條學校按照不超過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計劃120%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錄取第一志願考生時,根據各省、市、自治區考生填報志願的情況按實考分排隊,由高到低按專業志願依次錄取,如所填專業志願無法滿足,服從專業調劑者,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條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區招辦的規定加分提檔,但錄取時以實考分爲準。高考(Q吧)成績總分相當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高的和外語口試成績高的考生和政策照顧加分考生。
第十一條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由於學校專業特點,凡有口吃、嘶啞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的、有聽力障礙者不予錄取。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專業除德語、法語、日語可招收英語語種和相對應語種考生外,其他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學校招生專業均須參加高考外語口試。
第十三條第一志願錄取不滿,順序錄取非第一志願考生,但錄取分數不得低於第一志願錄取最低分;第一志願錄取額滿,接受非第一志願考生的計劃不超過所在省、市、自治區計劃總數的1%,分數級差爲30分以上,考生保證服從專業調劑。
第十四條報考我校考生的選科要求按我校報送各省招辦並由其對外公佈的招生計劃和具體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保送生招生、非通用語提前單獨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條經主管部門批准,2008年學費是:語言類專業學費爲6000元/生·學年,其他專業學費爲5000元/生·學年。華僑、港澳及臺灣省學生的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學校根據住宿條件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
第十七條學校專業介紹、獎貸學金政策等詳細信息見當年招生簡章和報考指南。
第十八條學校網址:www.bfsu.edu.cn,招生辦公室E-mail信箱: bwzsb@bfsu.edu.cn ,諮詢電話:010-88816254、88816481。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學校黨政聯席會通過後頒佈實施。
第二十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爲準。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招生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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