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8]3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校名爲南昌大學,學校代碼爲10403,公辦院校,學校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是江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學校是江西省與教育部共建的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普通全日制綜合性大學。學校擁有文、史、哲、經、管、法、理、工、農、醫、教育等11個學科門類,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設有博士後流動站。
第四條學校現任黨委書記爲鄭克強教授,校長爲周文斌教授。
第五條學校共有前湖、青山湖、東湖、鄱陽湖、撫州等5個校區。前湖校區位於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學府大道;青山湖校區、東湖校區位於江西省南昌市市中心;鄱陽湖校區位於江西省共青開放開發區;撫州校區位於江西省撫州市。
第六條學校2008年面向全國招收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專科(高職)生。
第七條經教育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學校與海軍建立了培養軍隊幹部的合作關係,招收、選拔、培養國防生。同時,學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保送生及高水平運動員資格的學校。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長、紀檢書記及監察、招生與就業工作處、教務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招生工作。
第九條學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處具體負責學校(含獨立學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學校招生專業計劃由教務處制定。2008年學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爲10100人,專科(高職)招生計劃總數爲4650人,各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學校招生簡章,或在“南昌大學招生就業網(網址http//zjc.ncu.edu.cn)”上查閱。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按教育部規定,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二條招生錄取工作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的成績爲依據,德、智、體全面衡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學校校本部本科文史、理工類的錄取批次原則上爲本科院校第一批(軟件學院軟件工程、計算機軟件專業錄取批次爲本科院校第二批),調檔比例原則上爲1:1.2。
第十四條在規定的批次內,學校錄取根據考生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進行,如第一志願錄不滿額時,依次錄取第二志願、服從志願的考生。
第十五條專業錄取根據考生進檔的先後順序按分數優先原則進行,對無法滿足專業志願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的,則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學校校本部藝術類專業文理兼收,錄取批次在外省一般爲提前批次,在本省爲本科二批。外省藝術類的錄取原則爲:第一,專業成績合格且文化成績達到當地省(區、市)規定的相應層次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以上;第二,英語(Q吧)單科成績不低於50分,但專業成績名列所在省份專業合格考生的前20%,且第一志願報考我校者可不受英語單科成績限制;第三,按專業成績佔70%和文化成績佔30%的比例合成總分,從高分到低分分科類(文/理)按計劃錄取[合成分計算公式:合成分=(專業考試成績/專業考試成績滿分×70%+文化考試成績/文化考試成績滿分×30%)×100]。本省藝術類的錄取原則執行本省高招辦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體育類專業文理兼收,錄取原則執行相應省份高招辦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學校對各省(區、市)的優惠加分政策在錄取時予以認可。
第十九條根據實際情況,學校原則上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學生入學後以英語爲第一外語組織教學。英語、日語、德語、法語專業及會計學專業(國際會計師方向)考生的英語單科成績要求120分以上,口試成績要求良好以上。
第二十條除國防生和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外,男女生錄取無比例要求。
第二十一條考生應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選報符合自己身體條件的專業,否則,由學校負責調劑到其他適合的專業,如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另外,護理學、護理學(涉外護理方向)本科專業要求男生身高不低於1.68米、女生身高不低於1.56米。
第二十二條保送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高水平運動員的錄取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及《南昌大學高水平運動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二十四條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錄取結果及時在招生與就業工作處網站上公佈,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五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學校嚴格按江西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有關文件覈定的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各專業收費標準請查詢“南昌大學招生就業網”。
第六章獎勵、獎學、助學措施
第二十六條爲鼓勵優秀考生報考我校,幫助優秀學生和貧困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建立了新生專項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學費減免、勤工助學基金等制度,積極爲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獎勵、獎學、助學措施的詳細情況在“南昌大學招生就業網”上介紹。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京東路235號南昌大學招生與就業工作處;郵編:330047;諮詢電話:0791-8305092;傳真電話:0791-8304159;電子郵箱:s8305092@ncu.edu.cn;網址:http://zjc.ncu.edu.cn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南昌大學招生與就業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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