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保證雲南民族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擇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的校名全稱爲雲南民族大學(國標代碼:10691),成立於1951年,是國家舉辦的綜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雲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雲南省屬重點大學。舉辦有研究生,普通本科、專科、預科和成人教育等。校址位於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號,教學區分爲位於昆明市五華區的蓮華校區(一二一大街134號)、豐寧校區(人民西路374號)和位於昆明市呈貢縣的雨花校區(呈貢新城雨花片區)。
第三條雲南民族大學面向全國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漢族和各少數民族考生。
第四條本章程適用於雲南民族大學本年度全日制本、專、預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錄取規則
第五條我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當地同類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
第六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體檢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擇優錄取;第一志願生源不足時,錄取其他志願上線考生,第一志願和其他志願間一般不作分數級差要求,第一志願考生基本滿額時對其他志願考生將作分數級差要求。
第七條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按高考成績和專業志願的順序,綜合考慮,擇優錄取。如考生所報專業志願均未能錄取,對服從調劑者,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八條認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九條招生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除國防教育與管理專業只招收男性考生外)。
第十條除外語類專業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語口試合格;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須參加專業考試合格外,其他專業均不作加試要求。。
第十一條我校除外語類專業考生外語語種限英語外,其餘專業不限外語語種,但因條件限制,學生入學後公共外語課教學只開設大學英語。
第十二條藝術類專業和體育類專業,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體檢、文化考試成績合格的前提下,按專業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專業成績列全省前三名(舞蹈學列我校單考前三名)的考生,第一志願報考我校,若文化考試成績未上線者,可按規定向省招辦申請適當降分錄取。
第十三條民族預科生按雲南省民族預科生招生辦法執行,原則上只招收戶口在雲南的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四條高考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線以上的文史類、理工類考生(不含國防教育與管理專業),在新生報到註冊後一個月內,可在同科類內重新選擇一次專業。
第十五條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國防教育與管理專業身高、視力等按《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
第三章招生計劃和收費
第十六條我校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部門公佈數據爲準。
第十七條各專業收費標準按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教育廳雲發改收費[2004]536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四章入學
第十八條我校確定的錄取名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批准後,即向考生髮放錄取通知書。
第十九條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按時報到入學。對未經學校批准在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15天內不報到者,視爲自動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後,將對其進行思想政治品德、身體狀況等方面進行復查,複查不合格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條學生完成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及學分,成績合格者頒發雲南民族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證書。
第二十一條雲南民族大學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職能部門爲雲南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地址:雲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號;郵編:650031;聯繫人:陳老師、張老師;聯繫電話(傳真):(0871)5172133;申訴電話:(0871)5137817、5134885;學校網址:www.ynni.edu.cn。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如與本章程衝突,以本章程爲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爲準。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雲南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