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招生工作程序,確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指導思想和錄取原則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的全稱爲黑龍江大學,學校校址設在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74號和學府路209號。
第三條學校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爲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四條學校作爲黑龍江省省屬重點綜合性大學,立足本省,面向全國,以本科教育爲主,招收並培養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學生、高職或專科生、成人教育學生等。學校採取多元化開放式的辦學模式,突出政府辦學的主體地位,並積極開展其它形式辦學。
第五條學校充分發揮綜合性大學多學科結合、相互滲透的辦學優勢,不斷深化以學分制爲基礎平臺的教育教學改革和創新,依託外語學科優勢,突出開放、互動、多層次、國際化的辦學模式,建立健全的教學質量評估和監督機制,確保人才培養的質量。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爲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長任組長、主管副校長和紀檢委書記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爲成員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學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工作處。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校還成立了招生工作監察辦公室,負責學校的招生監察工作,監察辦公室設在紀檢委(監察處)。
第七條招生工作處是學校負責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學校本、專科專業的招生錄取工作,其職責是:
1.研究、論證、編制、報批全校普通本、專科生規模計劃和年度招生計劃。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強學校的招生宣傳工作,組織宣傳材料。編輯、設計每年學校專業介紹,併發至生源地中學及有關單位。
3.加強對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蹤國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趨勢,積極參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實施學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負責學校各類招生選拔測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5.組織實施全校各類全日制本、專科專業的招生錄取工作。
6.負責錄取信息發佈、新生名冊彙總、材料轉遞、有關文件的歸檔及年度招生錄取工作的分析、彙總。
7.瞭解全國各高校的招生形勢,接待來人、來電、來信等各類形式的諮詢。
8.完成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及學校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錄取規則
第八條學校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文件的規定,按照學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計劃以及考生志願,按考生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
第九條學校的錄取工作採取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方式進行。
第十條學校按志願清的方式確定考生的錄取順序。
第十一條進檔考生,按專業級差的方式確定專業,專業級差根據當年錄取情況而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做退檔處理。
(1)考生分數未達到學校最低錄取線;
(2)考生分數未達到所報專業最低錄取線,且不服從分配;
(3)在計劃數有限的情況下,對於同等分數、志願條件的考生,學校優先錄取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等受獎勵者。
第十二條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學校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承認,並在網絡上予以公佈;加分僅在考生進檔時有效,考生在專業分配上按原始成績排隊,不享受加分。此外,學校建立優秀學生推薦制度,並根據當年政策,在專業分配上,對受推薦的優秀學生給予加分。
第十三條學校各專業的錄取以高考總分爲準,對考生相關科目的成績一般不作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學校部分專業,如外語類、計算機類專業等有外語語種限制。
第十五條除藝術類專業、治安學專業、旅遊管理專業外,我校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文件精神,對考生的身體條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六條學校在招生計劃未完成的情況下,接收調劑考生。
第四章經費管理與招生工作監督
第十七條學校招生經費來源於黑龍江大學行政事業經費撥款。
第十八條學校根據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財政廳下發的《關於調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專業收費標準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收取學費。
第十九條學校制定獎貸學金制度。學校獎貸學金的評定與發放,按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執行。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綜合獎學金、學習標兵獎學金、專項獎學金、優秀特困大學生獎學金、社會贊助獎助學金和國家助學貸款等形式的獎貸學金。
第二十條學校嚴格遵守、執行國家、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招生政策、方針、紀律,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紀律、徇私舞弊的單位及個人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通知書於開學前2周寄出。
第二十二條黑龍江大學招生信息網址爲:http://zsb.hlju.edu.cn,E-mail爲:zsb@hlju.edu.cn,諮詢電話爲:0451-86608661。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當年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爲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黑龍江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與本章程衝突者,以本章程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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