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該請示時不請示釀事故 公考惠州部分職位需重考
日前,惠州市對3月22日公務員考試惠州考區考試事故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違反人事考試紀律的市人事考試中心主任被停職,並將按相關規定進一步處理。爲維護公務員考試公平公正,切實保障考生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決定對惠州考區報考鄉鎮職位的考生《申論(一)》單科科目組織重考,報考惠州其他職位的考生不受影響。惠州市人事考試中心將對重考考生提供適當補助,並按要求組織重考事宜,確保考務工作規範安全有序進行。
2015年3月22日上午,在實施廣東省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筆試中,惠州考區有報考鄉鎮職位的考生對《申論(一)》(鄉鎮職位)第四題的答題字數要求提出疑問,並請考務工作人員及時答覆。惠州市人事考試中心主任按考務規定本應逐級報告,但其本人未請示報告,憑個人經驗做出錯誤判斷,擅自決定並下達指令,通知《申論(一)》(鄉鎮職位)科目考試的考生,把第四題的答題字數要求由“篇幅不超過300字”更改爲“篇幅不超過800字”,導致與省考試答題規定字數要求不統一。
考試事故發生後,惠州市立即向省公務員考錄主管部門報告詳細情況,並積極配合省主管部門對整個事故進行調查。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工作人員個人違反人事考試請示報告紀律,人爲造成的考試事故。惠州市已對責任人市人事考試中心主任作出停職處理,並將按相關規定作進一步處理。
爲維護公務員考試的公平、公正,切實保障考生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廣東省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等規定,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決定:對3月22日舉行的廣東省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惠州考區《申論(一)》(鄉鎮職位)的單科筆試宣佈無效,重新組織報考惠州考區鄉鎮職位考生《申論(一)》科目的筆試,其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科目考試有效。報考惠州考區其他職位的考生兩門科目筆試不受影響。
重考的具體時間、地點等事宜以省統一公告爲準。惠州市人事考試中心將進一步以電話、短信方式通知考生重考事宜,並請考生按公告及時登陸廣東組織工作網(http://www.gdzz.cn)、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http://www.gdhrss.gov.cn)廣東省人事考試局網(www.gdrsks.gov.cn)考錄網站,確認參加重考,打印准考證。
考慮交通、食宿因素,市人事考試中心將對參加此次惠州考區重考的考生給予適當補助,並不再收取報名費用。具有重考資格,不參加重考的人員,退還原繳納的全額考試費90元/人。
惠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表示,將深刻吸取本次考試事故的教訓,加強教育,嚴肅整改,堅持把考生利益放在首位,周密組織重考工作,確保考務工作規範、安全、有序進行。(記者 劉光明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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