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註冊會計師統考考生們:
本月14至16日全國統考在即,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近日重新修訂並出臺了《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紀、作弊處罰規則》,關鍵內容本刊特公告如下:
違紀:
1.將書籍、筆記、帶有文字的紙張、具備文字儲存和音響功能的計算器、商務通、電子筆和各種通訊工具等夾帶至考場座位;2.在答題卷密封線外書寫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證號以及做其他與答題無關的標記;3.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仍未在答題卡和答題卷規定的位置填寫(填塗)姓名、身份證件號及准考證號。
嚴重違紀:
1.有上述第1款、第2款所列行爲,經監考人員警告後仍不改正;2.有上述第3款行爲,經監考人員警告後仍不填寫(填塗);3.考試之前、之後在考試場所有違反考試場所有關規章制度行爲且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
作弊:
1.偷看、抄襲他人答案或其他資料;2.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3.互相交換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4.協助他人答題,傳遞有關考試內容的信息,或讓他人抄襲答案;5.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蔘加考試;6.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秩序;7.在試卷評閱期間由評閱人員發現的異常答卷,經專家鑑定爲互相抄襲的,按作弊處理。
處罰:
凡發現有違紀行爲的人員,應當警告並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凡發現有嚴重違紀行爲的人員,應停止當事人繼續參加考試,並取消當事人該科目的考試資格及成績;凡發現有嚴重違紀第3條及作弊第1條所列行爲的人員,取消當事人當年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資格及成績,並取消以後4年內參加註冊會計師行業組織的各類考試資格;凡發現有作弊第2—7條所列行爲的人員,取消當事人當年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資格及成績,並處終身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行業組織的各類考試的處罰。
對於以前年度已取得單科合格成績的應考人員,有作弊行爲的,除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罰外,還將取消其已取得的單科合格成績;對其中已成爲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的人員還可提請行業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有嚴重違紀、作弊行爲的人員,除按前兩款規定進行處罰外,還將向其所在工作單位通報,並在有關媒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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