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殘疾女孩蔣南,以高出本科分數線12分的成績被北京機械工業學院錄取,但校方除了提出“上學期間身體出問題,學校不負責外”,還有個讓蔣南感到委屈的條件:不給畢業證書,只能給結業證書。
受教育也有附加條件,在現實生活中還真不少。蔣南的遭遇只是芸芸衆“生”中的一個個案。校方提出這種要求,既出人意料,又在意料之中。學校錄取殘疾考生的確有這樣那樣的困難,一旦錄取,學業合格是沒有不發畢業證的道理的。至於校方提出的軍訓、體育及下車間之類的事,如果明知考生“不能通過”,北京機械工業學院又爲什麼要錄取蔣南呢?往輕裏說,是受教育有附加條件;往重處說,是教育歧視,是對公民受教育權的嚴重侵犯。至於哪些考生高校不能錄取,教育部也有文可考,出於特殊情況錄取的(或學校自主錄取的)同樣享有與別人等同的受教育權利,不發給畢業證書是不正確的做法。
正如蔣南所說,“清華大學可以錄取桑蘭,北方交通大學可以錄取楊曉霞,都沒聽說不讓她們畢業吧。”蔣南是在一次摔倒後落下的殘疾,兩腿不一樣長,不能長時間行走。一個有追求的青年,因意外而殘疾本已是人生的一大痛苦,如果經過她自己努力,考上了大學而不讓她上,或者不讓畢業,豈不是另一種人爲的“致殘”嗎?維護殘疾人權益,不僅是法律的條文,也是我們社會全力提倡的,受教育也是一項重大權益吧。不要因某某是名人,某某是星,某某是腕兒,是媒體關注過的“名人”就大開“方便之門”,而對普通人卻橫挑鼻子豎挑眼,就“另眼看待”。潛在的歧視心理在作祟,人們原本公平的評判標準變得失衡,才導致社會上許多正常的事不正常,不正常的事人們反覺得正常,甚至見怪不怪。
就普通高校現有條件看,大面積接收殘疾學生是不現實的。但錄取蔣南,學校絕不應該有附加條件,況且學校也不敢保證每一個正常的考生在校期間“身體沒問題”啊。教育部的確有“以身體殘疾爲由退檔要符合體驗標準”之規定,但遺憾的是,如何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真的“無法可依”。
受教育,是每個公民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不應“因人而異”,更不能提出各種附加條件,任何附加條件都是一種對受教育人的歧視,對教育法的粗暴踐踏。只有拒絕教育的附加條件,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利成爲可行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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