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校園砸錢”,恐怕很多人都不會陌生,尤其是在校的中、小學生更有切身的體會。顧名思義,校園砸錢指的是在校園裏一些社會青年或者是在校的高年級同學以暴力、脅迫、口頭威脅等種種方式,威逼、勒索身單力孤的小同學並以此取得錢財的一種社會現象。說到底,這是一種典型的弱肉強食、以大欺小的無恥行徑。可是,現如今,“砸錢”現象卻越來越多地在校園中發生並存在着,不言而喻,一些小同學因此常常成爲被“砸”的對象,成了名符其實的受害者,苦不堪言的同時卻往往束手無策;同時校園裏也經常會有高年級的同學乃至校外青年三五成羣地以“砸錢”爲樂,在其得到實惠與滿足之際卻絲毫沒有意識到“砸錢”行爲的嚴重性。
近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連續受理了多起校園砸錢案,數名經常侵擾校園秩序、頻繁砸錢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儘管如此,即使在濟南,校園砸錢現象也依舊未能完全地杜絕。因此,正確認識校園砸錢現象,並警醒、告誡那些有犯罪傾向的人懸崖勒馬,同時增強中、小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仍然是刻不容緩的社會問題。
如何從法律上界定“砸錢”行爲?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兩名十七歲的在校生曹某、劉某看到就讀於濟南鐵路第一中學的十四歲少年陳某比較闊氣,便共謀從陳某身上砸點錢花花,於是二人自2001年5月9日至6月15日共計四次在陳某所在學校及其放學的路上攜帶仿真手槍、仿真煙花手榴彈並用言語相威脅向陳某要錢,二人以此種方式共計從陳某身上砸得現金1600元及電話卡、墨鏡等物,後二人於2001年7月1日中午到陳某所在學校企圖第五次砸錢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二人涉嫌搶劫罪對其依法批准逮捕。本案中,曹、劉二人儘管是未成年人,但二人以脅迫的方式強行劫取小同學的錢物,且數額巨大,已經符合了搶劫罪的主客觀條件,所以難逃法律的制裁。
對校園砸錢行爲的定性基本上屬於比較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一般違法行爲,但是如果情節惡劣、索要錢物過多或者有其他嚴重的暴力傾向,則可能構成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這就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爲了,而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爲。如果已滿十四周歲的少年因欺負小同學實施砸錢行爲而涉嫌搶劫罪的話,則其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已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因砸錢而涉嫌敲詐勒索罪,則也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所以說,“砸錢”行爲肯定是一種違法行爲甚至構成犯罪,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同學一旦遇到被砸錢時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靈活應對,並迅速向公安機關報案,以求得獲得法律上的援助,這樣也有利於及時打擊處理違法犯罪分子,以免更多的小同學成爲受害者;同時也有必要奉勸以砸錢爲樂的好事者潔身自好,以免滑入違法犯罪的深淵,到時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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