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小學生蔣鮮麗不必像以前一樣因沒錢交學費而發愁了。這天,她不用帶錢就可以到學校報到了。社會各界對她的資助,使她從小學到初中、高中,甚至連上大學的學費都不用愁了。但她的父親卻為捐款的事傷透了腦筋,因為給她的那些捐款存到了校長等人的名下———捐款成了校長的錢?!好學少女家貧面臨輟學各界急伸援手紛紛捐款
12歲的蔣鮮麗原是浙江省蘭溪市墩頭鎮育纔小學五年級的學生。她的爺爺去年因癌癥去世,年近八旬的奶奶也患病在床,8歲的弟弟蔣如憲因患右腳骨髓炎,在蘭溪市中醫院和金華市中心醫院先後動了4次手術,家裡東挪西借先後欠下了5萬多元的債,而弟弟還需花2萬多元再動手術。蔣鮮麗的父母是靠種田為生的農民,母親平時還靠手工做絎縫被掙幾元錢幫補家計。
面對家裡的這種情況,蔣鮮麗非常懂事,放學一進家門就幫母親乾家務活,有時還幫助母親做絎縫被子,經常乾到晚上11時纔睡覺。嚴重的睡眠不足和營養不良,使瘦小的蔣鮮麗滿臉菜色。
家庭的不幸使蔣鮮麗面臨輟學。家裡已連續4個學期都沒錢交學費了,每學期近150元的代管費,也都是由她學校的老師墊付的。可是蔣鮮麗想讀書。她在學校勤奮好學,成績優良,每個學期都被評為『三好學生』。今年『六一』前夕,浙江一些傳媒報道了蔣鮮麗的事情,校長陳馬烈在接受傳媒記者采訪時深有感觸地說:『我從教33年,像蔣鮮麗這樣學習刻苦、肯動腦筋、口頭表達能力強的學生很少碰到。如果好好加以培養,她的未來大有希望。』
浙江省女記協在了解了蔣鮮麗的情況後,立即表示願意資助她順利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社會上一些單位和個人也紛紛資助蔣鮮麗,杭州新世紀外國語學校為給蔣鮮麗捐款,不少地方的小學生們也紛紛到社區、物業管理部門進行有償勞動,並到公共場所進行義演、義賣募捐。捐款存到了校長名下受捐助者未拿到分毫
『六一』節這天,蔣鮮麗和校長一行三人來到杭州,接受省女記協給她捐贈的5000元。回到家後,蔣鮮麗告訴父母,5000元紅包她接手後,就給校長拿走了。隨後,社會上一些單位和個人給蔣鮮麗捐款的消息也一一見了報,但蔣鮮麗的家長就是沒收到這些捐款,他們跑去當地郵局一問纔知道,寄給蔣鮮麗的匯款單直接送到學校,匯款也由學校領走了。蔣鮮麗的父親找到學校,學校承認這些捐款是由學校領出來了,並先後存到校長陳馬烈和另一個教師陳來成的個人名下。家長要求學校開具捐款清單,並提出這些錢應存到他女兒的名下。學校方面沒有答應。
經過幾次交涉後,學校給蔣鮮麗的家長開了兩份捐款清單,金額共18865元。5月27日至6月1日共有14949·5元,其中匯款和現金9527元存在校長的名下,杭州新世紀外國語學校5422·5元的工商銀行存折,戶頭為新世紀,存折密碼告訴了校長陳馬烈。另外,3915元的匯款和現金存在學校另一個教師陳來成個人的名下。捐款詳情家長不得而知律師指出學校錯誤有三
蔣鮮麗的父親蔣建宇氣憤地告訴記者:『這些錢是捐給我女兒的,學校怎麼可以這樣做?』
蔣建宇為了此事曾多次諮詢過律師,律師告訴他有三個充分的理由,證明學校這樣做是錯誤的。一是把捐款作為校長和老師個人的存款是錯誤的。這些錢都是捐給他女兒讀書的,理應屬於他女兒個人,而不是學校或其他個人,學校應把它存在他女兒的名下。二是學校取款不合法。省女記協在杭州捐給他女兒5000元紅包,說明只用於他女兒從小學到初中的費用,這筆錢由學校保管還有一點道理。除此之外,通過匯款的形式寄到學校的,收款人又是他女兒名字,學校憑什麼到郵局將款取出來,郵局又憑什麼將款兌付給並非收匯人的學校。三是這些錢沒有在他女兒和監護人的監督下使用,也是不對的。現在捐款都以校長、老師個人的名義存在銀行,這些錢究竟怎麼用,用了多少,蔣一家都不得而知。
蔣建宇特別擔心的是,女兒從小學到高中畢業,至少還有六七年時間,這麼長的時間,存折又不是他女兒的名字,到時候萬一出點事,怎麼能說得清楚,就算打官司他也贏不了。他堅持認為,這錢理應轉到他女兒的賬戶上。家長可以把存折交給學校保管,這樣不僅可以防止錢被家長用掉的可能,而且要使用這筆錢,必須經由他女兒帶家裡的戶口簿一起到銀行去取,這樣學校、家長、他女兒三方都清楚。
蔣建宇還說:『我多次要求學校把捐款轉到我女兒名下,他們就是不同意,反而認為我們家長會用掉它。剛開始,連捐款的清單也不肯給我們。』督促受捐助者好好學習校長認為代存捐款沒錯
校長陳馬烈並不像蔣鮮麗家長這麼想,他認為這些捐款,為什麼要分別以他和另一個教師陳來成的名字存,主要是出於兩個考慮:一是確保這些款花在蔣鮮麗讀書上,如果給她家裡,就有可能被用掉,因為她家裡經濟極其困難,還有一個弟弟急需錢做手術。二是這錢鎮裡都知道,學校不可能亂來。存他和教師的名下,也是鎮教辦的意思。
他解釋說,剛開始學校也不願保管這筆錢,曾要求上交給鎮教辦,當時的鎮教辦主任認為,把錢放在學校裡比較妥當,由學校從捐款中扣除蔣鮮麗每個學期的學雜費、代管費等。蔣鮮麗小學畢業後,再將錢轉到初中、高中。如果蔣鮮麗考上大學,再轉到大學,到時錢不夠還可以再捐。如果她考不上大學,剩下的錢就用於幫助其他的特困生。至於由學校捐還是由蔣鮮麗自己捐,到時再定。
他一再強調這錢是暫時存在他和另一個教師的名下的。社會上的好心人給蔣鮮麗的大數額捐款,學校都把它存到銀行,小數額捐款則給她家裡,用於蔣鮮麗生活用品方面的開銷。每一筆都有記錄,並列了清單,一式三份,家長、學校、存款人各有一份。學校要為蔣鮮麗用多少錢,也會通知家長,絕對不會用到其他地方。
至於學生家長的想法,他認為這主要是在得知這些錢如有剩餘要捐給其他特困生後,家長纔急起來,『不放心了』。其實這是說說而已,目的是為了督促蔣鮮麗要好好學習,實際上是不會那樣做的。捐助對象是特定的個人代存捐助款屬侵權行為
蘭溪市教體委籌措教育發展資金辦公室主任胡一平認為,學校的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學校對捐助款的處理,應及時將所有捐款轉交給該學生。假如該學生沒有家長,而且年齡很小,為了確保將捐款用在該學生身上,學校可指定由總務處保管,扣款時應通知該學生,並開具相應的學費、代管費收據等。每個學期開具明細賬,包括生活費等方面的開支和利息。現在把捐助款存到校長和教師名下,而且學生家長已提出異議,還不及時糾正,這種行為顯然是不對的。他說:『最好的辦法是把款轉存到該學生的名下,存折由學校指定專人保管。』
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律師來曉明認為,蔣鮮麗所在學校的校長、老師代存捐助款的行為已經侵害了蔣鮮麗的權利。此事存在三個值得思考的法律問題:一是捐助款的所有權屬於學校還是蔣鮮麗?所有捐助人的一個共同的捐助意願是『像蔣鮮麗這樣品學兼優又很懂事的孩子,我們應該幫助她成纔』,所有的捐助款都是由捐助人親手交給或匯款給受助人蔣鮮麗。因此可以認定蔣鮮麗,而不是蔣鮮麗所在學校也不是老師。那麼,捐助款的所有權人應該是蔣鮮麗。
二是蔣鮮麗的父母對受助款有無支配權?蔣鮮麗是小學五年級的學生,年僅12歲。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行為能力,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蔣鮮麗的父母作為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蔣鮮麗進行民事活動,實施法律行為,當然就有權支配屬於蔣鮮麗的捐助款。
三是蔣鮮麗所在學校的校長、老師代存捐助款的行為是否合法?根據民法原理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捐助不同於贈與。前者是無償給付財產的單方法律行為,一經實施即告成立。後者必須出於雙方合意。蔣鮮麗雖然是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她作為一個自然人,享有接受捐助的權利。以蔣鮮麗為特定對象的捐資助學行為一經捐助人實施,捐助款便屬於蔣鮮麗。任何未經權利人同意的佔有都是非法的。蔣鮮麗所在學校的校長、老師未經蔣鮮麗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擅自將屬於蔣鮮麗的捐助款以他們的名義存入銀行的行為已經侵害了蔣鮮麗的權利。可以由蔣鮮麗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司法機關確認該行為無效,存款人承擔返還捐助款的民事責任。至於蔣鮮麗同學接受捐助成纔後,是否將捐助款的餘款捐助給其他貧困生,應由道德規范加以調整。在法律上講餘款應屬於蔣鮮麗。(陳洪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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