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作為義務人的代表者居然可以通過法院強制權利人和他(她)的法定代理人破財上學;這種事情的發生,而且被傳媒大事宣傳,充分說明了國人法治觀念的淡漠和權利義務觀念的錯位,也充分暴露了傳統文化在我國的衰落:倍受稱譽的密切的親子關系在當今中國已不被信任,只有用國家這只籮筐纔能把一盤散沙的國民網羅在一起!真是『爹親娘親不如學校親,天大地大不如法院的恩情大』。
記得在去年的某個時間看過一則電視新聞:某地小學生中途輟學嚴重,學校請求縣法院強制家長履行對子女的教育義務,經過縣法院上門宣傳義務教育法並曉以利害,許多家長已再度送子女上學。
這則報道唯一正確的地方是它講到了每一個兒童都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從而凸現了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與青少年或成人上大學、讀研究生的受教育權的區別。但是整個報道給人的感覺,卻是學校或法院所代表的國家享有教育權,兒童和他們的家長負有上學和送子女上學的義務。雖然電視所報道的情況比較順利,但是我們不能排除實際生活中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如果某個兒童死活不肯上學或根本不適合上學怎麼辦?強行把他們扭送到學校嗎?這跟監禁有什麼區別?還有象大發明家愛迪生那樣的天纔人物,在這種搞法下豈不要被徹底葬送?如果家長沒有錢送子女上學怎麼辦?讓他們忍飢挨餓或露天席地送子女上學嗎?受教育比活命更重要嗎?即使政府認為應該這樣,這能夠強制執行嗎?無論是對這種赤貧家庭的父母罰款或者監禁,都只能使這樣的家庭更加貧窮,更加無力送子女上學!
從法理上講,受教育權的權利主體應當是兒童,而兒童的受教育權又是由兩種權利構成的:一種是親屬法上的受教育權,其義務主體是父母或監護人(父母死亡或父母無行為能力時);一種是義務教育法上的受教育權,其義務主體是國家。
兒童享有親屬法上的受教育權,並不意味著父母必須送子女上學,而僅僅意味著父母有給子女以適當的教育的義務。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決定何者為適當的教育。父母完全可以決定送子女進公立學校、私立學校或教會學校,也可以決定不送子女上學而替他們聘請家庭教師(這特別適合於天纔兒童和殘疾兒童),還可以自己擔任子女的『教師』(這並不要求父母有任何學歷,因為教育的內容並不限於書本知識,例如一個不識字的父母完全有可能教給子女以適當的生活常識和勞動技能)。他人可以依據其言論自由權而評論做父母的是否給了子女以適當的教育,但無權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這些被非議的父母。從法律上講,父母是子女主張權利的法定代理人;從情理上講,也沒有任何事實或理由能表明他人對兒童的關愛會超過兒童的父母。所以他人只能對父母在子女教育問題上的做法提出批評和建議,而不能代替或強迫父母做決定。學校尤其沒有資格代理兒童主張受教育權,因為在收費教育的情形下,學校在這一問題上與家長有利益衝突。學校代理兒童向家長主張受教育權,就象商店代理兒童向家長主張吃零食權(兒童的受撫養權中確實包含這種權利,因為多餐少食是兒童健康發育的需要,而『多餐』事實上只能由三餐加零食構成)一樣荒唐可笑。
正是由於社會上有眾多的貧窮家長對兒童教育心有餘而力不足,纔產生了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上的義務主體是國家,權利主體是兒童,而代理兒童主張權利的人是家長。根據義務教育法理,國家或者應當為所有的兒童提供免費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或者應當按一定的標准對貧困人家的兒童給予救濟,從而使所有的兒童都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物質條件。如果國家沒有在一定地域內為兒童提供足夠的學校座位,如果國家沒有給無錢上學的兒童減、免學費, 那麼家長就可以代理兒童向國家主張受教育權。但權利之不同於義務,恰恰是因為權利可以放棄。家長完全可以代理兒童放棄對國家的受教育權,讓自己的孩子不去免費或者有補貼的公立學校讀書而接受其他形式的教育。
學校作為義務人的代表者居然可以通過法院強制權利人和他(她)的法定代理人破財上學;這種事情的發生,而且被傳媒大事宣傳,充分說明了國人法治觀念的淡漠和權利義務觀念的錯位,也充分暴露了傳統文化在我國的衰落:倍受稱譽的密切的親子關系在當今中國已不被信任,只有用國家這只籮筐纔能把一盤散沙的國民網羅在一起!真是『爹親娘親不如學校親,天大地大不如法院的恩情大』。國家主義的猖狂和傳統文化的危機,於此可見一斑。我不知道那 些以復興傳統文化為已任的人,為什麼對這樣的電視新聞不置一言。
另一個提到受教育權的熱門話題是高考擴招和研究生擴招。反對在目前情況下大規模擴招的理由我在《高校擴招需慎行》(1999年10月28日《科學時報》第5版)一文中已談過了,在此我只想談談以受教育權論證擴招正確性的錯誤。如果受教育權能夠證明擴招正確,那麼為什麼只擴招幾十萬而不是幾百萬、幾千萬?不是每個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嗎?如果受教育權能夠證明擴招的正確,為什麼初中、高中不大規模擴招?難道接受中等教育的權利不比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更神聖嗎?一個人沒有受到高等教育雖然會妨礙他(她)的發展,但至少不會影響到他(她)過一種普通人的生活。但一個沒有機會上初中的人則極可能注定了一生只能處於社會的底層(天纔除外)而連正常人的生活都難以維持;而原因僅僅是由於他(她)的爹媽把他(她)生在偏遠的農村,那裡的學校沒有足夠的座位!那些以受教育權來論證擴招正確的人,為什麼對這樣的現象視而不見呢?我認為,以受教育權來論證高校擴招的正確,如果不是糊涂到了家,那就只能是一種煽動有發言權的少數人剝奪無發言權的多數人從而為某一階層的特權辯護的無恥伎倆。
從法理上講,上大學、讀研究生的受教育權與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性質完全不同。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保證每一個人都上大學,多少人上大學完全只能依國家的財力和社會需要而定,個人沒有權利要求國家多提供幾個座位以增加自己的機會。上大學、讀研究生的受教育權與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利屬同一性質,是平等權的一部分內容。擴大公立大學招生規模就象擴大國家工作人員的隊伍一樣,雖然能夠給青年人以更多的機會,但必定伴有加重納稅人的負擔及其它副作用。我們既然不能以公民享有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利為由主張政府官員越多越好,我們也就不能以受教育權為由主張大學生、研究生越多越好。對於作為平等權部分內容的受教育權,從個人權利的角度應該強調的是平等而非更多的受教育機會。可是幾十年來的高考分區錄取制度剝奪了我們的平等受教育權:兩個分數一樣的孩子,戶口在北京的上了本科,戶口在湖南的卻連中專也上不了。這種做法對於由地方財政支橕的高等院校來說尚可辯解;但對於由中央財政支橕的高等院校來說,無論怎樣的辯解都是無力的。(楊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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