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湖北省紀委出臺《關於中小學亂收費行爲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嚴禁中小學亂收費。
今後,凡出現黨政機關、教育主管部門超越權限擅自批准或自立中小學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對中小學校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和搭車收費等亂收費行爲,負直接責任的領導要受黨紀政紀處分。
中小學以“建校費”、“教育基金”、償還“普九”達標欠款以及彌補教育經費不足等名義向學生收費;違反規定收取擇校費;農村中小學校爲學生統一着裝強行收費;中小學校及在職教職員工,以各種名目在校內、校外辦班收費等都屬於亂收費。中小學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對隱瞞、包庇袒護亂收費,抵制、舉報亂收費人員打擊報復的,將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周保國、伍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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