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底的自學考試剛剛結束。我想談一下對自考教材的看法。
這一次我報考的法律專業的四個科目中,《民訴法原理與實務》是1996年7月出版的,《民商法原理與實務》是1996年9月出版的,《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概論》是1997年3月出版的,四五年前編寫出版的教材該有多少過時的內容啊。
以《民商法原理與實務》為例,該書的第14頁還寫著:『立法機關正在起草的合同法名為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通過後,現行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將被廢止。』而合同法早在1999年3月15日就已被通過了啊。該教材的第206頁至274頁全是合同法的內容,佔全部教材內容的八分之一。但教材的編者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卻不肯將教材修改一下。至於經濟法,這類問題更加突出。《證券法》已於1998年12月29日通過,但《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概論》的第230頁還在說:『我國的《證券法》還沒有頒布。』15000字左右的『證券管理法』內容,沒有一句話出自《證券法》,我不知道有多少《證券法》的內容這裡沒有講,這裡又有多少內容是與《證券法》相抵觸的。再如《會計法》已於1999年10月31日修訂,該教材還是以修訂前的《會計法》為藍本。諸如此類的內容還是很多的,利息稅開征已經兩年了,教材上還寫著儲蓄利息是免稅的(第205頁);郵電部這類早已不存在的部委,還在教材裡出現(第17頁)。
凡此種種,不勝枚舉。孤陋寡聞如我,就能揀出一大堆不合時宜的過時內容。自考教材如世外桃源,與世隔絕,『不知有漢,無論魏晉』,這樣的教材我能樂意學麼?學了一堆過時的東西,真想把自考教材給撕了。這不是糊弄我們玩麼!
四本教材中,《婚姻家庭法》教材出版日期最近,標明是2000年3月第二版。今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注:《婚姻家庭法》的考試范圍包括考試之日6個月前公布的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行政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家庭法規范的司法解釋。)修改後的《婚姻法》恰在考試范圍內。這樣重大的法律修改,編寫者應該盡快重新修訂教材再版纔是。《婚姻法》的內容不多,如若再版,只需在原有內容基礎上略加改動補充即可。考慮到自考教材一貫時效性嚴重滯後,我當然不敢抱此奢望。因此,在考前半個月收到寄來的20頁的補充資料我已經很高興了,這20頁的補充資料中包括《收養法》的內容。
說到《收養法》,更有意思。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但奇怪的是這本2000年3月第二版的《婚姻家庭法》教材第七章《收養制度》所敘述的仍是修訂前的《收養法》的內容,附錄所附的《收養法》也是修訂前的《收養法》。很多內容是不合修訂後的《收養法》的。我懷疑所謂的第二版只是把第一版換個封面。但這也就不錯了,要知道,前述的《證券法》、《會計法》、《合同法》我們連什麼補充資料都沒有,閉塞點的,根本就不知道這些法律已經出臺或修訂了。
這種教材數年不變的現象當然不只在法律專業的自學考試中存在。希望有關人士能夠給予重視,別在糊弄我們了。這太說不過去了,教材的那些錯別字我們將就了,表達不嚴謹、前後矛盾的我們將就了,但法律法規修改了,總不能讓我們還學舊東西吧。拜托!(韓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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